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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违规放贷 担保人申请信息公开遭拒起诉

  • 发布时间:2015-10-26 08:59:00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京华时报讯(记者王晓飞)鄂尔多斯农商行在放贷时因存在多项违规,被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处罚20万元,但该违规贷款中的担保人刘先生却认为,鄂尔多斯银监分局的处罚轻了,因此向内蒙古银监局申请信息公开。被驳回后,刘先生又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复议,再次被驳后,刘先生只得将中国银监会诉至法院,要求中国银监会公开其申请的《内蒙古银监局办公室关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违规发放贷款事宜的意见》文件内容。记者近日获悉,西城法院已受理该案。

  刘先生起诉称,2013年,在2000万元贷款逾期,罚息已近600万元的情况下,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只依据企业提供的报表,又为该企业放贷2700万元;在企业不能按时结息时,银行贷款后的检查表却仍显示正常。

  刘先生称,自己是该笔贷款的担保人,当他发现银行违规放贷后,就向内蒙古银监局进行了投诉。2014年,鄂尔多斯农商行被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行政处罚20万元。

  刘先生认为,虽然银监局处罚了鄂尔多斯农商行,但这罚款属于以罚代刑,银行还存在擅自给贷款延期等其他违规行为,因此贷款担保人刘先生向内蒙古银监局申请信息公开,希望能了解自己投诉举报的事情为什么没有被一一查清。但令刘先生没想到的是,他的申请被驳回。于是,他又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复议,但再次遭到驳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刘先生申请的答函显示:鄂尔多斯银监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内蒙古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刘先生投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违规发放贷款事宜的意见》(内银监办发〔2014〕71号)是内蒙古银监局针对鄂尔多斯银监分局上报的材料作出的答复。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因此,内蒙古银监局作出的答复函认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维持。刘先生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中国银监会公开信息并申请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亲自出庭应诉。

  目前,西城法院已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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