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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审查风险规避有道

  • 发布时间:2015-10-13 22:31:05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由于担心跨国并购可能导致垄断,进而扰乱所在国及周边地区的市场秩序,甚至打压所在国及周边相关产业,因此,海外投资中的反垄断审查通常在所难免。为此,富而德国际律师事务所就如何规避反垄断审查风险提出如下建议。

  从对外商投资制度和限制的角度分析,针对交易面临的外国投资审批机制,建议中国企业关注以下几点:第一,交易的确定性,因为在欧洲,只有收到了监管批准之后交易才算达成。第二,交易的时间,每一个国家对于审批的时限要求可能不一样,需要考虑对并购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第三,交易值,少部分的交易可能在批准这个环节遇到一些困难。在最坏的情况下,有可能需要把一部分交易剥离或是接受一些条件,才能够获得批准进行交易。

  从针对垄断的并购控制分析,并购控制指反垄断法规定的审查并购和收购的程序,用以避免因并购和收购造成的经营者集中而导致的竞争减少。就欧盟的并购控制而言,中国企业需要了解欧盟实际上有两套体系,一个是欧盟,一个是欧盟的每个成员国。在涉及到并购控制的时候,在欧盟层面和各个成员国层面这种审批的监管都是必须的,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企业并购规则享有司法管辖权,而各国并购控制主管部门根据各国法律享有司法管辖权。收到这两个层面监管者的批准,交易才算正式完成。

  富而德律所建议中国企业关注两点:第一,业务的集中度是否够高?例如在德国,存在对投票权及持有的股权的比例限制。第二,是否能够达到成员国的特别规定?例如,一些国家会对市场份额和/或资产审查有特殊要求。

  该所还建议中国企业,对于须予申报并购审查的交易,在通过审查之前不要交割,也就是遵守中止义务。违反中止义务的规定构成“偷步”,可能导致严惩;也可能给予免责,但这种情况非常少见。监管者正在审查交易时,中国企业不能影响被收购公司,也就是不能再收购这部分业务额外的股权。即必须要首先收到第一步的监管批准才能进行大规模的收购,否则可能会被严惩。建议中国企业以国别为基础有系统地保持其收入记录,以确保在对多个司法管辖区进行分析时相关数据能被有效地利用起来,在对外投资时做好文档创建工作;当中止义务适用时,切勿在不经意间触犯“偷步”规则;请谨记一些重要的具体信息可能需要申报,如销售、市场份额、市场结构、竞争对手的信息,组建适当的团队进行信息收集,并注意到对信息请求的响应会对申报的完成速度以及当局的交易审批速度均有影响。

  此外,企业还应注意当地公司法、证券法对企业并购的规定,以免面临合法性风险,被目标企业反并购。目标企业还可能会隐瞒自身涉及的担保、诉讼纠纷情况,造成信息不对称风险,会让企业并购他国企业之后陷入法律诉讼的陷阱。监管较少的行业应注意信息安全。有的国家通过法律对境外投资者的跨国并购投资提出特别要求,或是建立不很透明的跨国并购审查程序,可能会大大增加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难度。而出于意识形态、国家利益、安全等方面的考量,所在国在某些重要行业往往会对来自中国的投资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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