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免税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8561元
- 发布时间:2015-10-13 08:04:00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公积金上限调整,账该这么算!
广州住房公积金免税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8561元
昨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随着广州市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的发布,广州住房公积金免税缴存基数上限(免税线)也相应调整为18561元。
按照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部分须并入个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照此计算,在2015年本市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18561元(广州市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187元,即6187元×3)以下,且缴存比例不超过12%的,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须计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单位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
市地税局介绍,我市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 ,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视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或者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应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强调,必须是单位和个人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均符合上述标准和比例,才能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若其中一方超基数或超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都必须将超出部分的金额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答疑
问: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在4454.64元(18561×12%×2)以下就免税?
答:市地税局指出,这样计算税前可扣除的金额是不准确的,可能导致少缴或错缴个税。“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任一超标,超出部分就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帮你算算账
李某2015年缴存公积金基数为8000元,缴存比例个人和单位均为15%,即单位的缴存基数、个人的缴存基数符合免税标准,个人的缴存比例、单位的缴存比例超过免税标准。
计算方法:(8000×15%-8000×12%)+(8000×15%-8000×12%)=480元需并入工资总额计征个税。
钱某2015年缴存公积金基数为20000元,缴存比例单位为8%,个人为15%,即单位的缴存基数、个人的缴存基数、个人的缴存比例三项超过标准,单位的缴存比例符合免税标准。
计算方法:(20000×8%-18561×8%)+(20000×15%-18561×12%)=887.8元需并入工资总额计征个税。
孙某2015年缴存公积金基数为20000元,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均为10%,即单位的缴存基数、个人的缴存基数超过免税标准,个人的缴存比例、单位的缴存比例符合免税标准。
计算方法:(20000×10%-18561×10%)+(20000×10%-18561×10%)=287.8元需并入工资总额计征个税。
周某2015年缴存公积金基数为10000元,缴存比例个人和单位均为10%,即单位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个人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皆符合免税标准。
计算方法:则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需并入工资总额计征个税。 (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