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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景区门票等领域不正当价格行为问题较突出

  • 发布时间:2015-10-12 16:32: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网10月12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今日公布了9月份全国价格举报情况分析,公路客运、景区门票、学前教育、物业管理等领域不正当价格行为问题较为突出。发改委指出,部分地区、部分时段,景区门票领域价格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数据显示,9月份,全国12358价格举报系统受理价格举报、投诉、信访、咨询共计49710件,较上月下降6.19%。其中,价格咨询42141件,占84.77%;价格举报4345件,占8.74%;价格投诉3183件,占6.40%;价格信访41件,占0.08%。 价格举报办结率为90.92%。价格举报压力表处于安全线以下。

  价格举报投诉数量较为集中的地区有:广东(1436件)、北京(903件)、浙江(496件)、辽宁(459件)、江苏(425件)。占全国价格举报投诉总量的比重分别为:19.07%、11.99%、6.59%、6.10%、5.64%。

  价格举报投诉数量排名前五位的行业分别是:交通运输(2652件)、商品零售(1293件)、房地产及物业管理(825件)、教育(550件)、医药(427件)。占价格举报投诉总量的比重分别为:35.22%、17.17%、10.96%、7.30%、5.67%。其中,公路客运、景区门票、学前教育、物业管理等领域不正当价格行为问题较为突出。

  价格咨询数量较为集中的地区有:北京(5684件)、山东(3612件)、江苏(3547件)、上海(2939件)、浙江(2361件)。占全国价格咨询总量的比重分别为:13.49%、8.57%、8.42%、6.97%、5.60%。

  价格咨询数量排名前五位的行业分别是:交通运输(12796件)、房地产及物业管理(4294件)、商品零售(4069件)、教育(2999件)、社会服务(2716件)。占价格咨询总量的比重分别为:30.36%、10.19%、9.65%、7.12%、6.44%。

  发改委介绍了价格举报反映的五个重点问题,分别是:第一,公路客运价格违法行为屡有发生。保持公路客运票价基本稳定,是减轻旅客负担、特别是低收入旅客负担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客运票价擅自提价和乱涨价现象屡禁不止,这些违规收费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反映强烈。相关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公路客运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客运里程票价表;二是客运车运营未按规定实行优惠减免政策(儿童半价等);三是在节日或特殊天气期间违规上调票价、提高订票服务费用或价外收费、哄抬价格。

  其次,不少景区存在乱收费行为。稳定景区门票价格与广大消费者利益直接相关,对促进旅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在部分地区、部分时段,景区门票领域价格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领域群众关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不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水平或浮动幅度,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门票价格;二是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临时门票、不同景区联票、捆绑销售、搭售保险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三是不落实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四是采取价格欺诈等形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五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价格明显偏高;六是景区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学前教育领域价格违规行为较为突出。近年来,学前教育事业呈多元化发展态势,“天价幼儿园”、“天价学前班”开始在各地不断涌现,有关学前教育领域的价格违规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社会关注的举报投诉热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收取课程费、教材费、智能接送卡费及网络平台使用费等;二是收取借读费、择校费、入园赞助费、建园费等;三是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四是私立幼儿园收费等级不清、标准不明、公示不规范;五是学前教育机构利用虚假宣传进行价格欺诈等。

  第四,物业管理价格问题仍居高不下。物业管理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一直以来是价格举报投诉咨询关注的热点。一些物业公司存在违法收费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物业服务价格秩序。

  物业服务违规收费行为集中表现在:一是以物价水平上涨、人工成本上涨为由,未经审核备案或未征求业主意见,单方面提高物业费;二是物业公司违规收取垃圾处理费、装修管理费;三是物业公司违规收取门禁卡押金、门禁系统维护费用;四是物业公司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五是物业公司接受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理单位的委托代收相关费用,擅自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六是物业公司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

  第五,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价格咨询增多。随着一系列利好政策出台,新能源汽车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带动了关于电动车充电桩收费、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等相关的价格咨询数量持续走高,9月份相关咨询数量上升约35%。预计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该类别问题仍将进一步增加。

  发改委表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用好12358价格举报系统,保障运行经费,按照规定设立座席,及时准确录入举报数据。要充分利用系统大数据功能,强化实时监控、预警分析和上传下达,敏锐捕捉民生价费热点问题和突出矛盾,迅速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提高价格监管的效率。同时要加强对价格执法行为的监督指导和督办催办,确保各级价格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市场价格监管职责,及时纠正违规执法行为,杜绝不作为和乱作为。要加强举报工作培训,规范举报工作流程,健全举报工作责任制,强化办理情况督查,切实做到价格举报投诉“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此外,发改委还指出,时值国庆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监管。要采取集中检查、随机抽查、暗访等形式,及时发现、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捆绑收费、不执行门票优惠政策等行为,对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系统的作用,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要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快速反应、即时立案、及时处理、迅速反馈,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

  附:查处的典型案例

  1.洛阳市某景区擅自制定票价并搭售保险案。

  河南省洛阳市一市民反映,该市某著名景区提供的滑道游览项目收费未明码标价,且景区门票销售时捆绑搭售人身保险。经查,该举报情况属实,该景区内两处滑道价格未经审批,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的情况;此外,该景区门票售票窗口搭售人身意外保险的行为,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对该景区运营管理公司处以80000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价格违法行为。

  2.北京市某景区不落实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案。

  北京市一市民(残疾人)反映,其前往该市某景区旅游购买门票时,被要求购买39元全票,在出示残疾证后,依然不给予减免。经核实,该举报情况属实。该景区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07】187号)的有关规定,属扩大收费范围收取残疾人景点门票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该景区此类违法所得429元,并处以3倍罚款共计1287元,并责令该景区立即纠正价格违法行为。

  3.梧州市某小区违规收取装修保证金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一市民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反映,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签订包含收取装修质量保证金1000元、装修施工许可证工本费10元/张、装修施工许可证及施工证押金50元等费用的合同。经梧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该物业公司共向31户业主收取了装修押金、出入证押金、出入证工本费、装修许可证工本费等费用共32250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桂价格【2013】62号)文件规定,该物业公司以上收费均属不合法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已责令该物业公司立即整改,限期将所收的费用全部退回业主,并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

  4.宁波市某客运公司违规收取儿童票款案。

  浙江省宁波市一市民反映,该市某客运公司对1.5米身高以下儿童违规收取全价车票。经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该客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当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儿童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该公司将多收价款退还举报人,并处200元行政罚款,要求其限期改正价格违法行为。

  5.兰州市某餐馆违规收取茶位费案。

  甘肃省兰州市一市民在该市某餐馆就餐时,自带茶叶后被餐厅收取了茶位费48元。根据举报人的举报投诉,价格主管部门迅速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实,该餐馆以上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餐饮业价格行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收取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开瓶费、餐具费及餐具消毒费等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和价外加价”和《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该餐馆退还举报人多付价款48元,并处以500元罚款,责令该餐馆限期开展整改。

  6.襄阳市某幼儿园巧立名目违规收费案。

  湖北省襄阳市一市民反映,该市某幼儿园对入园儿童每人收取饮水费、智能信息卡费、辅导材料费,并在上课期间开设收费英语兴趣班。经查,举报人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幼儿园在2015年秋季开学时,收取了每名学生饮水费50元(10元/月)、信息卡费50元(10元/月)、资料费68.6元、阿斯顿英语班200元。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费规【2012】36号)文件第五条:“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项目为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外出活动费和乘车费。除此之外,未经省政府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规定,该市价格主管部门责成该幼儿园立即停止收取以上费用,并将已收取的如数退还给幼儿家长。

  7.石家庄市某道路救援机构违规收费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一市民反映其在从石家庄到衡水的高速公路上寻求道路救援时,被某道路救援公司以天气不好为由多收20%价款。经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共同发布的《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收费标准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该公司退还多收价款共计130元,并要求该公司进行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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