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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须进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

  • 发布时间:2015-10-12 07:33:55  来源:南昌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见习记者 邓妍 本报记者 万晓霞

  记者日前获悉,南昌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要求工业项目必须进入开发区(园区)和各类工业集中区,引导限制工业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按照相关政策逐步迁出。

  限制工业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安排新建的工业项目

  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市要求,各县区(开发区、新区)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工业项目必须进入开发区(园区)和各类工业集中区。在限制工业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安排新建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审批原工业项目的改建、扩建,鼓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引导限制工业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按照相关政策逐步迁出。

  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用于节约集约程度高项目

  根据要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列入全国、省、市重大项目和标准厂房等节约集约程度高的项目,原则上50%的计划指标用于保障工业为主的产业项目,国家级开发区确保工业产业项目用地面积比例不少于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70%。

  我市规定,对申请使用市本级计划指标的工业项目,市国土局应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的工业项目平面布置图,结合厂房层数、间距、退让、绿化率、停车场、三比例等“六要素”标准对单个工业项目进行用地规模核定。对单个工业用地规模较大的项目应分期供地,每期开发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其中,重大工业项目每期供地不得超过200亩,一般工业项目每期供地不得超过100亩,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研究后分期供地。

  工业企业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我市规定,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企业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在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低于三层,容积率应达到1.0以上,其中轻工业标准厂房应在四层以上,容积率应达到1.2以上。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设一定数量的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应选址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内。对符合本地区主导产业或协作配套项目,最低投资总额可不低于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规定投资总额基数的60%;对高于以上标准的,可以单独供地。

  利用现有存量厂房用于养老、流通等产业

  南昌还将盘活存量低效建设用地,鼓励原用地单位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现有存量厂房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产业。经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政府储备后重新出让。

  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外纳入棚户区(旧城)改造范围,需要征迁的工业企业,如仍处于生产状态、产业前景较好,符合南昌市产业需求的,原则上应置换搬迁到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置出宗地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搬迁的工业企业应按置出与置入宗地市场评估差价重新核定土地出让金。对承接搬迁企业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市政府给予置换搬迁企业用地规模1.5倍以内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土地闲置满2年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

  对不符合南昌市产业需求,停产和低效用地的工业企业,我市规定应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补偿按我市现行棚户区(旧城)改造涉及工业企业征迁补偿政策执行。土地闲置满2年将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

  此外,南昌将依法处置闲置、低效利用土地。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土地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对已开工建设但未达到控制标准的闲置用地、闲置厂房,允许企业通过招商引资进行合作开发,或与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管委会)共同招商、共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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