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强奸获刑 缓刑期内仍12次实施强奸抢劫
- 发布时间:2015-10-10 08:17: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兰州男子李贵义曾经在2011年因强奸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缓刑期内,在不到3个月时间里,李贵义专门夜间尾随单身女性实施强奸抢劫犯罪。10月9日,记者获悉,省高院日前经过审理后作出裁定,维持了兰州中院“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5000元”的一审判决。
2013年8月31日21时许,李贵义尾随被害女子王某某至兰州市七里河区崔家崖675号门前,用事先准备好的浸了麻醉药品的布条蒙住王的口鼻,欲将王某某麻醉后实施强奸。因王某某挣扎呼救而逃脱,李贵义未能得逞遂丢弃布条逃离现场。此后,李贵义多次尾随单身女性进行强奸抢劫作案,直至2013年12月18日被逮捕。
2014年6月24日,兰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李贵义于2013年8月31日至11月12日期间,多次在晚间时分尾随单身女性至僻静处,从身后捂住口鼻、将被害人按倒后进行猥亵并欲强奸,因被害人的反抗、呼救及路人干扰而放弃,继而抢劫部分被害人的随身财物后逃离现场。其中强奸(未遂)作案12起,抢劫作案5起,抢劫财物价值共计7204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贵义曾因犯强奸罪被处以刑罚,但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应数罪并罚。鉴于其被抓获后供述多起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视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宣判后,李贵义不服,提出上诉。
省高院依法不开庭二审后,对其所提上诉意见不予采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