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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责任制 提高司法公信力

  • 发布时间:2015-09-29 08:30:42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李万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意见》的出台对我国检察制度的完善将产生怎样的深远影响?在责任追究等核心内容上又是如何规定的?最高检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光辉28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还较为突出,《意见》的出台对促进检察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有怎样的意义?

  王光辉: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冤假错案问题反映强烈。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司法观念陈旧、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的原因,但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司法体制机制不健全,其中就包括司法责任制不完善。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关键,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将司法办案的责任落到实处,增强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责任心,促进检察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提高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二是有利于减少内外部人员对司法办案的不当干预,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三是有利于解决当前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四是有利于促进检察人员提高自身素质,推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同时,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是一项综合性改革,涉及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检察业务运行方式、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等多个方面的具体改革举措和相关配套改革。这些改革措施的逐步落实,将对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化、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全面完善产生重要影响。

  记者:《意见》在制定过程中体现了哪些原则和要求?

  王光辉:制定《意见》时注重体现了六个方面的原则和要求:

  一是坚持宪法规定的领导体制。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在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司法责任制的具体制度设计中,要体现“检察一体”、“上令下从”的基本原则。

  二是既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又符合检察职业特点。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职能既具有司法职能的基本属性,又与审判职能相区别。我国检察业务包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查办职务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多个种类。与司法责任相关的制度设计要从职业特点出发。

  三是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主要是通过科学划分系统内部不同层级权限和改革现有办案方式,减少审批环节,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对所办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发挥主体作用。

  四是强化对司法办案的监督制约。在适度“放权”的同时,相应地完善监督机制,对司法办案工作进行全程、全方位的监督,确保检察官依法正确行使权力。

  五是公平合理地确定司法责任,坚持权责相当。检察官在其职权范围内承担司法责任。对故意徇私枉法、重大过失酿成错案与一般工作失误导致的瑕疵案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六是在继承的基础上改革创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体制优势,坚持长期以来形成的有效做法,同时改革办案机制不完善、司法责任不清晰等方面的弊端。

  记者:明确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和基础。《意见》是如何规定的?

  王光辉:检察办案涉及检察长、检察官、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检察官助理等各类检察人员。《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一是完善了检察长职责。主要明确了检察长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权和行政管理职能。二是原则规定检察官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察长委托履行职责,同时,要求省级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检察业务类别、办案组织形式,制定辖区内各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三是界定了主任检察官的职责权限。主任检察官除履行检察官职责外,作为办案组负责人还负责办案组承办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以及对办案组成员的管理工作。四是改革业务部门负责人职责权限,明确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作为检察官在司法一线办案,同时,规范了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五是明确了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办理案件的职责。

  记者:《意见》在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王光辉: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建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一是明确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二是科学划分司法责任。通过科学划分司法责任,使办案的检察官对自己的办案行为负责,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的检察官对自己的决定负责,把司法责任具体落实到人。三是完善责任追究程序。从司法责任的发现途径、调查核实程序、责任追究程序、追责方式、终身追责等几个方面完善了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机制。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检察人员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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