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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款”能继承吗

  • 发布时间:2015-09-25 07:31:15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离婚时,男方同意分两次给予经济困难的女方5万元“帮助费”。钱款尚未付清,女方却意外死亡。其父起诉要求男方继续支付这笔费用,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范某和甄某是安徽省砀山县周寨镇人,双方于2011年10月结婚。婚后,因甄某不能生育,夫妻关系恶化。2014年7月,经人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因为甄某身体状况不好,又无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范某同意支付给甄某5万元作为经济帮助。范某在签订协议时,当场付清3万元,约定剩余2万元于2015年7月底付清。在甄某要求下,范某立下一张字据:“范某欠甄某2万元,2015年7月底前还清。”随后,双方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

  今年春节期间,甄某因与嫂子闹矛盾生气,加上离婚后精神苦闷,一时想不开,竟服毒身亡。甄某的家人迁怒于范某,向其索要还未付清的2万元经济帮助款,遭范某拒绝。随后甄某的父亲手持范某立的“欠款字据”,将范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与甄某约定的2万元经济帮助款属于《婚姻法》中规定的“经济帮助”。《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也就是说,经济帮助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被帮助的人必须是离婚时经济确有困难的一方当事人。设立经济帮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一方当事人解决离婚后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困难,享有经济帮助权利的只能是受帮助人本人,他人无权申请该项权利。在经济帮助没有实现时,该项财产不属于受帮助一方的遗产,所以,经济帮助又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当受帮助者死亡时,经济帮助即消灭,不存在将经济帮助作为遗产继承的问题。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甄某父亲的诉讼请求。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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