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 发布时间:2015-09-24 09:39:24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18个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这18个重点行业包括: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医药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通知同时明确,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通知规定,企业按上述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按照通知要求,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企业,可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