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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杀十堰法官:不服的代价

  • 发布时间:2015-09-23 10:30:50  来源:中国民航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杨雪 任重远

  胡庆刚接连几次败诉,原因是他提供的材料都是复印件,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再次败诉,43岁的胡庆刚将怒火发向了法院。2015年9月9日上午10时左右,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6楼605室,在拿到判决书后,胡庆刚用一把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向了案件的女审判员刘坦。坐在一旁的法官郑飞起身想要夺刀,却被胡庆刚连捅了7刀。隔壁办公室的3名法官听到声响后跑来查看,跑在前面的刘占省也被刺。

  目前,胡庆刚已被警方以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被刺的四名法官所幸性命无碍。

  9月11日,面对央视镜头,胡庆刚仍愤怒不已:“你说我败诉,你要说出个原因来”。

  接连败诉

  惨案的导火索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胡庆刚起诉十堰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下称“十堰方鼎”),要求赔偿工资、加班费、拖欠工资赔偿金等共计65000余元及社会保险。

  2015年3月23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一审裁决胡庆刚败诉。胡庆刚上诉至十堰市人民中级法院,还是败诉。此前,胡庆刚也曾向十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8月,胡庆刚败诉,理由同样是证据不足。

  仲裁委调查后认为,胡庆刚提交的证据显示他曾在武汉方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武汉方鼎”)、东风模冲等公司做过电焊工、烤漆工等,不能证明他也在十堰方鼎工作过。十堰方鼎是独立的法人,仅凭上述事实,不能认定他和十堰方鼎存在劳动关系。胡庆刚的弟弟胡林告诉记者,胡庆刚于2013年8月进入十堰方鼎,一两个月后被调去了武汉方鼎,2014年2月辞职。

  两家企业是一个老板,胡庆刚认为属于调动,因此只起诉了十堰方鼎。十堰方鼎的前员工李从学确认胡庆刚曾在这里工作过,并为他写了书面证词。他告诉记者,胡庆刚没签劳动合同并不稀罕。自己在十堰方鼎工作过七八年,待了几年后才签的合同。此前,厂里也是一直拖欠工资,只发放基本生活费用。

  胡庆刚的朋友张华介绍,胡庆刚没签合同的原因,除了年龄较大且工龄较短外,他在厂里的人缘并不好。胡庆刚调到武汉去,是被挤对走的。而在武汉方鼎,他又与车间主任起了冲突,最后是被开除的。而在劳动仲裁之前,胡庆刚曾有过维权行动。2014年3月,他向十堰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十堰方鼎拖欠工资,十堰方鼎向该部门出示了已为胡庆刚结清工资的单据复印件。

  胡庆刚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包括一张员工请假单、一份考勤证明、易新华签字的书面材料,还有一份银行账户明细。但是前述材料都是复印件,十堰方鼎对其真实性表示异议,法院也没有采纳。因为对方是用现金存入的,银行账户明细不能证明记载的款项是十堰方鼎支付的,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胡庆刚败诉。

  “边缘人群”

  9月9日9时33分,胡庆刚给刘坦打电话后来到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通道大厅。刘坦下来,将他带到6楼办公室答疑,并没有发现他已随身携带刀具。据张华回忆,大约在一个月前,胡庆刚就开始经常将“急了,恨不得拿把刀子捅了他们”这样的话挂在嘴边,把怨恨归于工厂老板勾结法院的猜测。

  “他说他们老板有钱,肯定是买通了法院的人。”张华说,胡庆刚曾多次对他说,“我证据啥都有了,为什么不行?只有一个可能性,就是工厂给他们送钱了,肯定是贪官。”

  在胡庆刚周围的邻居、朋友们眼中,胡庆刚确实算不上个“老实人”。胡家4兄弟于上世纪90年代跟随父母从四川迁至湖北十堰,住在铁路职工家属院中。因为贫困,兄弟们都没读完小学,胡庆刚只念到小学三年级就辍学了。

  张华介绍,进入十堰方鼎是胡庆刚的第一份固定工作。在这之前,他主要在铁路上倒煤、做“黄牛”、跑火车、当架子工。“那时候他在铁路上卖凉粉,火车上很多人都认识他”。

  在弟弟胡林看来,胡庆刚这次的行为是“形势所迫”。

  但对法官们来说,像这样的“边缘人群”也是他们经常接触的对象。十堰的惨案,让他们不免回想起之前的很多“威胁”,想起来往往心有余悸。“在我们法院,虽然没有发生过这样的恶性案件,但法官被跟踪、口头威胁,家里被按门铃,多次收到信件威胁,还有向领导不实举报的,都有过”。

  “2008年左右,法院里曾经出台过一份保护法官权益的文件。但是涉及和公安机关的协调,有效手段并不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刘成说。

  因为上述威胁大多没有进入实质侵害阶段,甚至达不到治安处罚的标准,公安机关最多找当事人谈话,警告一下,起不到太多实际作用。“法院的法警是有限的,总不能天天跟着你,公安的资源也有限,其实防不胜防。遇到这种情况,法官们的精神压力很大,特别是女法官”。

  一笔糊涂账

  看到胡庆刚案的一审判决和上诉状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认为,就这些材料来说,法院、当事人、律师、劳动监察支队和劳动仲裁委员会都有一定的责任。胡庆刚几乎没有提供具体的依据,解释他所要求的那些钱的数额是怎么计算出来的,甚至没有提供入职和离职的具体时间。至于复印件的证据效力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

  “特别是在案件二审的时候,新的《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生效了,法院完全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文书提出命令,要求他们提供原件。”王亚新说。

  他进一步解释,对复印件的真实性存疑很正常,确实有些复印件是拼凑的。但是,当劳动者已经承担了证据提出责任时,用人单位必须作出回应。

  在王亚新看来,由于劳动者的举证能力往往比较弱,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很多劳动者都难以胜诉。一些其他因素掺杂进来后,很多律师也不像为合同纠纷等一般民事案件作辩护那样尽责。

  “这个案子瑕疵很多,但也说不上有什么严重的硬伤。他们平时就是这么干的。很多案子都不清楚,不出事还好,其实隐患很大。我们的法律实务不能只停留在这个水平上。”王亚新说。

  刘成介绍,《民诉法》修改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证据规则出台了很详细的文件,复印件的效力、具体责任等问题都有所涉及。“但有些法官对于证据规则的理解可能还比较粗疏,停留在十几年前。新的法律和规则学习得不到位,就有可能出现问题。但这种能力或者懈怠导致的错案,和故意徇私枉法是完全不一样的,必须有所区分”。

  在医院的病床上,刘坦身上还插着管子。是夜,幸而拣回一条命的她总被噩梦困扰。她已经更换掉自己的手机号码。她说,因为最后一通电话是“坏人”打来的。(据《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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