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被责令停业整顿企业可要求举行听证
- 发布时间:2015-09-22 17:11: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2日讯 (记者佘颖)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对外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明确提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规定》还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公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保证案件定性准确、 处罚适当、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等。每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要对本机关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