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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占九成 法院支“三招”防银行卡被盗刷

  • 发布时间:2015-09-22 11:2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万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2日讯(记者李万祥)银行卡有“塑料货币”之称。近年来随着“恶意透支”、“银行卡盗刷”等字眼频频进入公众视野,涉银行卡的纠纷也不断困扰着持卡人,在享受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风险。9月21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银行卡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对涉及银行卡的刑事、民事案件典型案例进行发布,并向公众发出风险提示和法官倡议。

  蔺先生就因恶意透支银行卡尝到了信用破产的苦果。据了解,蔺先生为了投资养生会所,3年间先后申办了8张不同银行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和取现。而随着养生会所因经营不善倒闭,蔺先生还欠银行150余万无法偿还。面对银行催缴,蔺先生关闭手机拒不还款,最终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蔺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累计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西城法院对该院2014年初至2015年8月的案件调研结果显示,在该院受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恶意透支”类案件竟占到了89%的比例。

  “恶意透支是社会公众使用信用卡时最易忽略和触犯刑法规定的一种情形,亟需引起重视。”西城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张岩法官介绍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透支欠款本金达到1万元以上,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据介绍,实践中,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还大量透支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银行催收的,以及使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透支”的情形。

  “除了对恶意透支的法律规定及具体情形不清楚外,普通公众对于恶意透支导致的犯罪还存在许多误解”。西城法院刑二庭张冰洁法官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在西城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中,多数被告人表示,在被追诉前并不了解恶意透支信用卡不还的法律后果。

  生活中,人们对“恶意透支”还存在诸多误解。一些被告人以为躲避就可以逃避责任,收到银行催收通知后置之不理,甚至改变联系方式,不少人并没有意识到逃避行为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等严重后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将被直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法定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另一个关于“恶意透支”的重大误解是,许多被告人以为只要最终还款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或误以为判了刑就不用再还款。实际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偿还银行欠款是必须履行的义务,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只有同时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才可以免除处罚。

  而存在“还不起银行钱就坐牢、坐了牢就不用还钱”的错误想法的当事人,除了被判处刑罚之外,法院还将依法判处责令被告人继续偿还欠款。到了案件执行阶段,相关债务将伴随持卡人一生,随时拥有财产都将可能被追缴。

  张岩法官提醒道,虽然刑法上规定的恶意透支的犯罪数额仅指未归还的透支本金,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但持卡人对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仍应承担民事责任,银行有权对这部分欠款提起民事诉讼。

  据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负责人刘建勋法官介绍,近两年,西城法院受理的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件呈高速增长态势,2014年全年受理此类案件35件,而2015年前八个月的收案数已达90件。

  “此类纠纷背后往往是难以侦破的刑事案件,持卡人和银行其实都是受害者。持卡人资金受损,银行业也面临着业务风险的不断增加,危害不容小觑。”西城法院金融街审判庭负责人刘建勋法官说。

  据介绍,银行卡被盗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持卡人丢失、泄露银行卡及密码,不法分子直接用原卡取现的盗刷行为,二是不法分子获取银行卡账号、密码,通过克隆、复制出伪卡进行盗刷的情形。而是真卡还是伪卡交易对确定银行责任十分关键。在真卡交易的情况下,由于发卡行的银行卡的章程、领用合约等法律文件中规定“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的规定,那么由于持卡人的原因导致他人获取了银行卡和密码,持卡人卡内资金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而在伪卡交易的情况下,持卡人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则需要法院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进行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伪卡交易,一般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对此,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甘琳法官为广大持卡人支招,在发现账户异常变动后,有三个“尽快”:一是应当立即致电发卡行客服电话,核实是否发生了账户异常变动的情形,确认发生后立即办理临时挂失。二是应当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ATM机或银行营业场所办理用卡交易,如查询、取款等,证明人卡未分离。三是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向办案人员出示银行卡原卡,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及时的挂失和报案,有利于法院从时间和空间上判断真卡是否出现在提现或消费现场。在上面提到的陈女士的案例中,陈女士在权益受损后,立刻电话挂失,并携带银行卡到自己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取得了确认交易发生时自己及银行卡不在广东湛江的关键证据。最终,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判令建行承担陈女士银行卡被盗刷的经济损失。

  “受害后及时保存证据十分重要,而日常的防患于未然同样不可缺少。”甘琳法官建议道,持卡人日常使用银行卡时,应当设置复杂密码并妥善保管,刷卡交易时要留心卡槽口有没有被改装过,收银员有无重复刷卡等异常行为。同时,在办理银行卡时,务必核实办理人身份,以防不法分子窃取个人资料。办理业务后也要将凭条彻底粉碎或自己收好,以防泄露信息。“守住我们的银行卡,守住信用底线,才能享受银行卡带来的便捷生活”甘琳法官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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