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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梁换柱”骗赔款 法网恢恢终受惩

  • 发布时间:2015-09-21 05:35:37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继续深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提升社会公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增强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2015年度“金融知识普及月”如约而至三秦大地。作为普及月中的重要环节,本报联合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从近期发生的一系列涉保案件中,精心筛选出四则最具代表性的个案,通过专栏形式以案说法,鲜活生动地将一条条保险类金融法律法规送到您身边、心中。

  2014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刘某向某保险公司报案称,驾驶该保险公司标的车辆由铜川市区行驶到通往高速转盘处,因车速过快撞上转盘,造成路产及标的车辆损失。

  接到报案后,涉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刘某取得联系并及时赶到现场处理事故,同时要求其向交警队报案。经现场查勘,发现标的车内酒味浓烈,且车辆在撞上转盘后未及时停靠,存在较大酒驾可能。保险公司立即邀请公安人员一同前往出险地点做了详细调查,调取监控,并对驾驶员刘某和借车人马某做了询问笔录,但未发现明显证据。由于案件调查无进展,该保险公司如期向被保险人李某某支付理赔款项14.58万元。

  2015年3月,涉案保险公司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在提交前期调查、取证材料基础上,公安部门决定立案,并对相关人员谈话问询、取证,案件很快便得以告破:借车人马某涉嫌酒驾肇事,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其驾驶证因酒驾已被公安交警部门注销,故此,打电话叫朋友刘某顶替。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二人坦白了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以涉嫌保险诈骗对刘某、马某刑事拘留。目前该案件正在审查起诉处理中。

  案件点评

  该案是一起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后妄想通过更换驾驶员骗取赔款的保险欺诈案件。受访律师指出,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四个要点:1.本案中行为人意图通过更换驾驶员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保险欺诈行为。其意图通过调换驾驶员,以符合保险理赔要求,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保险理赔款的目的,骗保目的明确。2. 行为人醉驾行为和调换驾驶员并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社会危害严重,应当受到处罚。3. 行为人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后,试图更换驾驶员逃避法律责任,并编造虚假保险事故原因获得赔款,这种自欺欺人的做法,最终让自己付出了沉痛的代价。4. 本案侦破得益于公安部门反应迅速,在发现相关可疑线索后,及时展开侦查,使案件得以快速侦破;同时,涉案保险公司积极协助,成效明显。

  法律解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记者 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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