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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信息共享互联待加强

  • 发布时间:2015-09-21 05:27:55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相关机构无权让公民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确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相关机构要和当地婚姻登记机构进行沟通,当事人可以不提供。目前民政部门已实现部、省两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已基本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和在线婚姻登记,但该信息系统还不具备异地查询的条件。各地区各部门之间信息化建设水平不平衡,信息共享和互联也亟须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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