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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见钱眼红”还是“合法维权”?

  • 发布时间:2015-09-18 05:32:19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案例】

  大马屯村东边有片约20亩面积的荒山。1992年初,村委会将其中的4亩山地承包给村民马某。2012年3月,马某找到村委会主任章某,提出想扩大承包范围,将其余的16亩荒山一并承包。章某认为那片山地反正也是荒着,承包出去还能有点儿收入,便答应了,在征得其他四名村委会成员同意后,以每亩390元的价格将该荒山剩余的16亩全部承包给马某。马某一次性给付村委会承包费6240元,并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

  2014年初,马某以56万元的价格将其承包的荒山地转让给了村外人宋某用于建山鸡、山兔饲养场。在宋某办理审批手续的过程中,村民们得知马某获得了高额转让费,心理极不平衡,纷纷找到乡政府反映情况,要求确认马某的转包行为无效。然而得到的答复是:无论是承包耕地还是荒山,承包人有自主转让权,转包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可村民们却认为,村委会当初把荒山发包给马某时,仅收取6000多元的承包费,而马某一转手就获利56万元,损害了全体村民的利益,因此这些钱不能都归马某一人所得。那么,村民们的说法对吗?他们能否主张权益呢?

  【说法】

  本案中,村民们“见钱眼红”的想法确有不当,但马某转让荒山的行为也的确因剥夺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承包权”而无效。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无论是村委会发包,还是村民承包后转包他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如果剥夺了这种法定的“优先权”,则因程序违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马某在转包荒山前应首先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如果在同等条件下无人承包,才可以转包给村外人。

  同时,还值得注意的是:若当初村委会在发包荒山给马某时,未制定发包方案、未予公示,或者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或者未经上级政府批准,同样因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

  据此,村民可诉请政府调解解决,若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可申请仲裁或直接起诉维权。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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