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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猛增 重庆高院释疑网络贷款平台法律责任

  • 发布时间:2015-09-17 20:58: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网重庆9月17日电 (记者 刘贤)“民间借贷的内容、主体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现象的交叉也比较普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彬告诉记者,近年来,由于经济环境复杂因素增加,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民间借贷案件量增长迅速。2015年1至8月,重庆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9704件,标的额218.4亿元,占商事案件受理总数近一半。

  关于民间借贷的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责任问题、刑民交叉问题、企业间拆借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等社会关注度较高。陈彬对其法律适用一一解析。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P2P网络平台为代表的新兴融资方式快速崛起。今年7月18日,央行会同相关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将网络借贷纳入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陈彬说,新司法解释肯定了网络借贷的合法性,重点针对公众关注的网络贷款平台担保问题作出了规定:除有证据证明网络贷款平台为贷款提供担保以外,仅向借贷双方提供媒介服务的网络贷款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

  随着民间借贷的激增,非法集资等犯罪现象也在增加。陈彬说,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为防止有的受害人获得足额清偿而有的受害人却根本不能得到补偿的现象发生,新司法解释明确: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排除嫌疑后,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民间借贷案件。

  此外,民间借贷案件常常涉及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如果担保行为本身不涉嫌犯罪,即使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诉请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当予以受理。

  重庆高院特别选出了一个案件,提醒民众遇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及时报案。

  2013年11月27日,唐某在谭某处借款100万元,唐某和重庆某投资公司共同出具了借条。2014年11月19日,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5月,谭某以唐某和重庆某投资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因本案的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遂裁定驳回了谭某的起诉,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重庆高院提示,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嫌疑人通常以编造虚假项目、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诱使出借人向其出借款项,公众应理性理财,切勿贪图高息。由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导致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人数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因此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如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当事人应尽快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报案。

  违法高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及认定是新司法解释中最受关注的问题。

  陈彬对此特别提到,新司法解释对以往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了修改,以固定标准取代浮动标准,并采取“两线三区”进行分段规定:年利率24%(含本数)以内的利息有效,受司法保护;年利率24%至36%(含本数)之间的利息为自然债务,当事人可以自愿给付,司法不予干预;36%以上的利息为无效,即使给付了也可以请求返还。在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后,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守上述利率标准,依法、合理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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