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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房”“高回报”“地铁边”这些说辞房地产广告都不能用了

  • 发布时间:2015-09-11 07:33:24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 陈霞)“××重点小学学区房,买房即可入读××学校。”新《广告法》实施10天来,像此类承诺学区房、高投资回报等之前一度泛滥的房地产广告有所收敛。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工商部门了解到,工商部门将对违法广告进行重点检查。

  房地产广告要牢记“9不得”

  ■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解读:购买商铺每年多少的投资回报率,买就赚租金之类的话,以后那是不能再说了。承诺高投资回报率的楼盘广告这几年一度很“盛行”,新《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不能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是因为这种承诺开发商很难兑现,石市之前也曾出现过回报不能兑现等问题。即便能兑现,这也已经背离了房产销售的宗旨,而更像是非法集资或变相投资。

  ■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解读:距离市中心开车10分钟、15分钟到××公园休闲圈、30分钟到机场、紧邻CBD等等这类措辞,从此也不能出现在广告中了。项目距离多少,不能用时间描述。这样的广告一般常用的手法是说距某地方××分钟,但这个时间是乘公交,还是坐地铁?是开车,还是开飞机?走的是哪条路线?都不确定,根本不可靠。

  ■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解读:那些项目就在地铁口、××名校配套之类广告也得消停了。这些地铁站、名校都还在建设中,甚至还是远景规划中,再也不让拉大旗作虎皮了!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解读:近些年,因教育部门调整“学区”导致购房纠纷频发。不少楼盘为了吸引客户,经常打出“15年一站式教育”、“拥有名校教育资源”等虚虚实实的广告,但因其中部分宣传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导致客户日后举起维权大旗。

  ■不能再用价格低至多少来忽悠客户

  解读:“每平方米××元起。”这些年相信很多人都被这个很难发现的“起”字坑过。商家一般会将“起”字打得很小,在购房者被这个价格打动去看盘时会被告知:“那是起步的特价房源,已经售完。”此次要求,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也就是说,涉及价格的部分,再不会有“起”字出现,而是要明确标注“××元——××元/平方米”。

  ■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

  解读:这条规定石市城乡住房部门一直在执行中,伴随新《广告法》的实施,将有望多部门联合执法。

  ■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解读:买房送老婆,××福地等此类宣传页要慎重了。

  ■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解读:在朋友圈转发的“极限词语”是对此项的延伸,并未在正式法规、规范中出现,建议尽量不用过于绝对的宣传词语。

  ■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解读:精装修这个词儿以后也要慎重提了。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解读:什么斥资千万打造的园林、几星级入户大堂啊之类的,以后请拿出凭证,无凭无据那可得担法律责任。

  被动接收购房信息可维权

  针对新《广告法》中其他几条和百姓购房置业关系密切的条款,相关业内人士也进行了深入解读。

  ■被动接收购房信息可维权

  内容: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解读:该条款对于生活中常见在街头发放地产小广告、或是通过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地产广告等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市民步行或驾车在等待红灯时,遇到有人发放地产广告,可以不同意接受,并依据新《广告法》提出合理诉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页广告不得再强制占位

  内容: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解读:此条款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而且网页弹出房地产广告要有一键关闭功能。在实践中,市民上网浏览网页时,若是发现有房地产广告突然弹出,影响了正常使用,可以向网络服务商或有关部门投诉。

  ■违法发布地产广告要担责

  内容:第五十八条规定,违法新《广告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解读:此条款通过列举的方式,列举了10多种不同行业违反新《广告法》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对于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广告主将受到本条款规定的处罚。如果市民发现房地产广告中存在违法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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