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机构贷款损失补偿贷款本金的30%
- 发布时间:2015-09-10 14:29:34 来源: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张玉通讯员孔进宫永利)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为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向依法纳税并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力度,近日,山东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企业处处长单卫国告诉记者,去年以来,山东省财政多方筹集资金4.23亿元,创新资金分配方式,鼓励银行、担保机构共同合作为小微企业加大贷款力度和进行风险分担。这两个资金管理办法,就是省财政为规范管理新分配方式的财政资金而适时制定出台的。
办法明确,对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发放面向小微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形成的损失,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而形成坏账损失的,由省级财政进行补偿。其中,对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补偿贷款资金本金的30%;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贷款担保的,分别按照托管机构、合作银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25%、20%、40%、15%的比例共同承担代偿责任。
办法规定,合作金融机构一般要求为省级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由其统一负责本系统内开展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补偿申请、债务追偿等事宜。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局“三个不低于”的要求开展业务,且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是在山东省区域内注册并成立2年以上,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且担保费率不高于2%,当年新增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达到净资产的1倍以上,且累计代偿率低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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