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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1年以上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

  • 发布时间:2015-09-08 15:32:09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连建明)管理层一系列发展资本市场的措施正在快速落实,昨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原来的征收5%改为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鼓励长期投资的一个措施。

  我国股息红利一直要征收20%的所得税,2012年推出差别化所得税政策,持股在1个月以内的,全额征收20%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上周一晚,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银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其中有一条“完善鼓励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税收政策”,昨晚推出的新的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就是对这条政策的落实。

  新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只是修改了一条政策,就是持股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原来的5%,改成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就是说投资者所得红利不用交税了。而持股1个月以内征收20%所得税、持股1个月至1年的征收10%所得税政策没有变动。显然,此举意在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尤其是银行股等股息较高的股票,长期持有可以获得较高的红利回报。

  通知同时指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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