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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用技术变革推动监管创新

  • 发布时间:2015-09-08 09:34:40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互联网思维正在引领产业经济各个领域的升级创新,金融投资也不例外。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工信部、银监会等10部委近期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将这一金融模式创新引向规范管理的开始。近日在北京金融街金融客咖啡馆,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黄震对《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

  作为一名金融法律研究者,黄震在接触一些案件的时候发现,要解决相关问题,只运用法律知识是不够的,还要了解金融产品本身以及交易的结构。从2012年开始,他就开始关注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并敏感地意识到,随着这一金融模式获得越来越多的市场效益,政策监管也到了“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的境地。“一是易宝支付、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金融产品已经出现了很多年,产业规模从0发展到数万亿元;二是市场需要一个纲领性、系统性、规范性的文件;三是《指导意见》经过不断征求意见,现在已经基本成熟。”黄震说,“从用户立场出发,满足他们的需求,解决他们的痛点,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起点,也是政策监管的根本点。”

  当然,《指导意见》的发布仅仅是互联网金融走向规范管理的开始。黄震认为,作为10部委“联席会议”性质的磋商结果,监管政策的具体落地还有一个逐步细化的过程。此外,互联网金融监管还面临中央监管与地方管理、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国内监管与国际协作等一系列需要协调的问题。而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传统金融领域,也存在向互联网金融延伸的内在需求。

  那么,在这一趋势下,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差别是什么?“以往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界定,既不同于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而是放在传统金融体系之外的增量来表述的。”黄震说,“互联网金融已经不再仅仅是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来做融通、支付、投资的一种融资模式,而是把支付结算、第三方中介全部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并且在更为广义的背景下,在互联网和金融融合的基础上,加进了与产业经济的融合,领域大大拓宽了。”

  “金融其实是跨时间、空间的契约安排,互联网恰恰能帮助你实现这种安排,这是金融与互联网产业的内在契合。”黄震认为,而互联网金融去中心化、分布式的结构,最大的特点就是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降低信息不对称,并在支付过程中把相关交易数据加以集成,对实现产融结合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在万物互联的背景下,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一个终端,这种分布式的结构,使所有的人和物都可以直接实时互动。

  对监管层面来说,基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的互联网金融必须跟上技术和产品变化的脚步不断创新,而不是让新的金融产品适应传统监管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金融推动监管变革势在必行。“法律作为创新底线已经得到全社会的共识,互联网金融可以在法律框架底线基础上进行创新;同时互联网金融市场需要内生秩序,以产品流程、服务标准制定行业公约、标准和准则。未来,互联网金融将从技术创新实现技术的普惠化,进而推动社会创新、组织创新和产业创新,这种变化又会推动法治变革,以及监管创新。”黄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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