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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日期能提前吗

  • 发布时间:2015-09-02 10:06:45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接到了这样一个咨询电话:某县级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日期设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两天。不料,就在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日之后、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又有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前来投标,而此时,投标保证金已经停止接收,代理机构还能收这位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吗?对此,记者进行了一系列采访。

  两个时间节点应当一致

  上海汇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利江告诉记者,如果采购项目属于工程类项目,那么,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的规定,问题的答案非常明确: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不能早于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否则二者的有效期不一致。

  工程类采购有了明确答案,而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是否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答案似乎并不明确。记者查遍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找到任何一条禁止这一做法的法律条文。

  然而,几乎所有受访的业内人士都一致否定了这一做法的合法性。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志军告诉记者,该规定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行业惯例。一方面,业内普遍认为,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其交纳的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文件接收的截止时间相同。另一方面,要求供应商提前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做法,有非法侵害投标人合法权益之嫌疑,与政府采购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不符。

  广西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则表示,他在法律法规的字里行间找到了隐蔽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那么,如果提前截止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时间,导致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之前的这段时间不能正常投标,则可能变相地压缩了法定的二十日的等标期,从而构成违规操作。同时,18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依据业内惯例,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提前截止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味着无法完全满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因此,在业内专家看来,不论是工程还是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不论是依据法理还是法条,错开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做法不可取。

  这个标该不该废

  虽然业界一致认为,投标保证交纳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设定不一致,这样编制招标文件,显然是不合规的,但回到前述咨询电话所提及的问题本身:项目已然进展到这一步了,到底该不该接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山东鲁成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副总经理冯美娜给这家代理机构支的招是:如果招标文件不合法合规,项目就不应当继续进行。供应商应当在买到招标文件后的七日内发出质疑,财政部门如发现这一情形,也应当责令重新招标。“如果该项目不废标反而继续进行,评审专家依据不合法合规的招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可能导致评审结果不公正,进而引来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最终,项目很可能因此废标。”冯美娜说,“此时的废标对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而言,都非常被动。

  和冯美娜的观点不同,张志军认为,项目不应当轻易废标。张志军表示,不轻易废标的前提是招标文件里的这些要求并未对供应商造成实质性损害。“这种情况下,可视招标文件有轻微瑕疵。而实践中,完全没有瑕疵的招标文件几乎不存在。这些瑕疵如果没有对当事人造成实质性损害,都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得到不同程度的包容。不然,大部分项目都将无法顺利完成招标,进而让各方当事人在时间和金钱上蒙受的不同损失。”张志军说。同时,他建议,实务操作中,代理机构应当充分尊重招标文件的规定,拒绝此时前来投标的投标供应商。他的理由是:一方面,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日期对于各家投标供应商而言,都是公开、公平的,各家供应商应对自己的投标行为负责;另一方面,代理机构的职责之一就是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合法开展采购活动,因此,在招标文件没有大问题的前提下,既应当遵从招标文件的规定,又应当遵守18号令“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规定。

  以上,冯美娜和张志军分别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形给出了不同的参考意见。这些情形的共同点是:招标文件中确实有不完全切合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点则是,是否会给项目带来实质性损害、是否会引来质疑和投诉。

  源头管理是关键

  将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分开来设置,操作起来不仅不方便,而且会带来种种问题。但是,为什么实践中还是会出现这类情形?

  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时明告诉记者,投标保证金提前截止的动机,大多是为了提前获知有意向前来投标的供应商是否满足三家,以此确保项目顺利开标。彭时明建议,为确保保证金按时到账,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提示性文字“投标人应于X年X月X日之前汇出投标保证金”,避免出现“截止日期”等强制性字眼。投标人如未按要求汇出投标保证金,不能依据上述提示性文件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

  沈德能则结合以往的经验告诉记者:源头管理是关键。因为这些不合法合规的招标文件背后,可能隐藏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三方合谋的串标行为。他表示,这些规定可能是投标人在买通采购人后撺掇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如此设置,以此在不容易关注到的地方给其他供应商“埋雷”,从而导致竞争对手投标失效。“这些做法极有可能导致项目废标,结果只能是害人害己。”沈德能说。

  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李杭则站在投标供应商的立场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思考:招标投标活动向存在着激烈的竞争氛围,投标保证金早交一天,就意味着可能早被竞争对手觉察一天。如果投标保证金不是收取固定金额,而是按照各家报价的比例收取,那么竞争对手甚至可能通过窃取投标保证金汇款信息来得知其报价。因此,李杭建议,代理机构应尽量打消供应商的顾虑,减少引起此类问题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积极寻求潜在投标供应商的信任。

  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五十四条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第五十六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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