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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企业节能量可以卖钱了

  • 发布时间:2015-09-02 09:31:58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记者 谢充灵

  福州晚报讯 近日省经信委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联合印发《福建省节能量交易规则(试行)》通知,对我省企业节能量交易程序、规则进行明确,提出买卖双方得提前申请,若节能量供应小于需求量,也可通过公开电子竞价交易。记者了解到,我省节能量交易初期计划选择水泥、钢铁、印染、造纸和火电等行业的部分企业进行试点,以后再逐渐扩大交易范围。

  根据通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为我省节能量交易机构,负责为我省节能量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集散和投融资等服务。我省节能主管部门将根据相关要求,在年耗能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中选择节能量交易主体,每年发布纳入年度节能量交易的行业和交易主体名单。在交易初期,我省计划先在水泥、钢铁、印染、造纸和火电等行业试行。

  记者了解到,节能量销售方是指超额完成年度节能量指标拟出让的用能单位,这类用能单位可将其超过年度节能量指标的节能量进行转让交易。而买方则是指未完成年度节能量指标,需购买节能量以达到年度节能量指标的用能单位。双方不能进行直接交易。

  据介绍,节能量交易分为申请、交易和结算三个环节。节能量交易双方均应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交易机构根据节能量登记情况,汇总可出让及需购买节能量指标的用能单位清单,并发布公告,通知用能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交易申请。收到申请后,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通过平台进行交易。交易机构将根据政府部门的指导价格确定相应的对价后组织交易。若出现节能量指标供给量小于需求量的情况,经省节能主管部门同意,交易机构可通过公开电子竞价方式进行节能量交易。

  另外,我省节能量交易规则明确提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骗取节能量指标出售获利,同时禁止非法操纵节能量指标交易市场价格或者采用不公平竞争手段交易的行为。对违规的,交易机构应将其列入禁止交易名单,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经信委相关人士表示,国家发改委提出“十二五”期间在部分省市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推广。我省通过兄弟省市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实地调研,并参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和排污权交易试点的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福建省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建立和规范节能量交易市场,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均衡节能的长效机制,推进我省节能工作持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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