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加码范围扩大
- 发布时间:2015-09-01 09:55:27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同时,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2015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此项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扶持力度又进一步加大。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如,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印花税;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销售额5千至2万元,实际执行中,各地均从高选择适用了2万元的上限;自2013年8月1日起,比照个人经营者起征点政策,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随后又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最近又进一步将该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从2012年1月1日起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扩大至低于6万元,从2014年1月1日起扩大至低于10万元,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扩大至低于20万元,最近又进一步扩大至低于30万元。
对比分析历次涉税优惠政策,呈现出“优惠力度不断加码、受惠范围逐步扩大”的态势。在政策优惠力度逐步扩大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还通过出台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报送资料、办理手续进一步规范和简并,为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最大化的便利。基层税务部门也通过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简并纳税征期,简化发票领用手续、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联合金融机构推出“税易贷”产品等多种途径,尽最大努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小微企业涉税优惠政策的出台和落实必将对鼓励创业创新,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甘肃省兰州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