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发 检察官提醒须警惕熟人作案
- 发布时间:2015-08-28 06:54: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广西“百色助学网”创始人王杰披着公益外衣,性侵多名中小学女生的事件被曝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再次引发全国关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近年,其办理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中,利用“熟人”身份实施侵害行为占比较高。“防止未成年人遭性侵,须警惕熟人‘黑手’。”检察官还呼吁,对性侵事件,全社会应共同构建起安全防护网。
“熟人”身份作案占逾六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总结2012年至今其办理的性侵犯未成年被害人案件,总结出当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几大特点。
“一是儿童特别是幼女被侵害的案件最为突出。”西城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在他们2012年至今办理的案件中,14岁以下被害人共22人,其中15人为幼女,占这一阶段被害人人数的68.2%。而侵害儿童案件中,又以猥亵儿童案件最为常见,共计10件10人,涉及未成年被害人15人。如2011年8月17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在工作的饭店内,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年仅17岁的同事、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
二是利用“熟人”身份实施侵害行为占比较高。上述案件中,有14名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老师、邻居、老板等“熟人”关系,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63.7%。
如2010年年初,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小区当保安,13岁的被害人赵某某是小区住户。陈某经常出入小区时,与被害人打招呼、给其家中帮忙并借钱给赵某某,慢慢“混熟”。陈某于2013年8月间和2013年11月间,在明知被害人赵某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在被害人赵某某住所内,先后两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第三个特点,更值得广大家长注意:“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普遍缺乏防范意识、监护不到位,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
如2011年至2012年10月间,犯罪嫌疑人梁某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地下室内居住期间,多次在公用洗漱房、自己房间中对邻居之女、7岁的杜某某实施猥亵。被害人父母却长期未察觉,还多次让被害人单独到犯罪嫌疑人梁某的房内,请教作业或寻求其他帮助,为其实施猥亵行为创造了便利条件。
教育培训机构、网络聊天引发的案件“较为突出”
检察官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两个平台成为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新多发点”。
一是教育培训机构,“机构内性侵害案件涉及未成年被害人多,且持续时间较长”。2012年至今,西城检察院办理教育培训机构内性侵案件共3件,涉及被害人7人,另有6人无法认定,且均是“多次、长时间”存在的性侵。
比如,犯罪嫌疑人荣某系某中学职工,其在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近两年时间内,在教师办公室内及校园厕所内,多次以抚摸未成年男童生殖器的方式,猥亵被害人刘某某等5名未成年人。又如,2012年7月至12月间,其在某教育培训学校担任外语教师,负责对11岁男童周某某的“一对一”培训,其在上课期间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十余次。最后因被害人坚持拒绝上课,其父母再三询问得知真相后,犯罪嫌疑人才被查处。
第二个平台是网络。“近年来,通过网络聊天等方式结识陌生人,从而引发性侵害案件的情况较为突出。”西城检察院检察官表示。
如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陶某先后在网上虚构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其骗出至旅馆或招待所内,然后以语言和暴力威胁的方式先后对4名未成年被害人(另有3人无法认定)进行强奸,并对其中几名被害人以拍摄裸照相威胁,从而进行第二次强奸。
2014年10月28日晚12时许,犯罪嫌疑人官某与3天前通过网络认识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的被害人张某(女,17岁)一起就餐后返回途中,因故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官某遂将被害人推倒在草坪中,意图实施强奸行为,后因被害人家人赶到未遂。
受害未成年人如何避免“二次伤害”
在防范危险的同时,案发后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干预问题,也值得进一步重视。
“近年来我们办理的案件中,被侵害未成年人普遍缺乏心理疏导,身心健康现状堪忧。”西城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绝大多数未成年被害人在身体上、精神上均受到严重侵犯,但34名被害人中,仅1人接受了专业的心理疏导。
如2014年8月11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许某窜至西城区一胡同内伺机作案,发现有一户人家未锁门,推门进入,并对身穿短裤在屋内睡觉的9岁男童马某,实施猥亵行为达数十分钟。
案发后,被害人马某几乎无法说话,只能用笔将被侵害过程写出。西城检察院未检处专门聘请心理咨询师对其开展心理咨询,但被其父母拒绝。后被害人马某长期精神紧张,不敢独自在家,经常出现梦中惊醒等情况。
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检察机关提出了三方面建议:
一是加强法制教育,强化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防范意识。
“建议要加强未成年人自护教育,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法律知识、自护意识及自我保护技能教育。”检察官告诉记者,“尤其是成为受害人后,未成年人要及时向父母、警察求助,避免‘二次伤害’发生。”检察官建议,不妨可以探索设立专门的“家长课堂”,强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特别是低龄儿童的监护意识,教授家长防范性侵害、判断子女受性侵害以及证据保存等各项知识。
二是“防患于未然”,加强对教育从业人员和教育单位的管理。
“这包括严格教师资格标准,加强教师资格的审核及道德品行考核,也包括持续关注教师群体的心理状况及工作状况,加强对他们的法制宣传及心理辅导,预防个别人员的不法行为发生。”检察官表示,“同时,应加强对各类培训教育机构的管理,完善教育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及时取缔无资质的培训机构。”
三是重视事后心理救助,积极开展心理干预,以减轻未成年人的身心伤害。“建议进一步加大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保护力度,避免社会舆论对其造成‘二次伤害’。”检察官表示,可考虑由司法、教育、民政等部门联合建立未成年人被性侵援助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未成年被害人来进行及时地心理安抚、干预和情绪疏导工作,将伤害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