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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放松房地产外资准入

  • 发布时间:2015-08-28 03:30:04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实习记者 范晓)昨天下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政策,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住建房[2006]171号)中有关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意见显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执行。同时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自意见印发之日起,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相关外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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