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源 财富源

2024年04月27日 星期六

财经 > 滚动新闻 > 正文

字号:  

重特大贪腐犯罪可终身监禁

  • 发布时间:2015-08-28 02:32:00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彭瑶

  受全社会高度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自去年10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经过多方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反复调研论证修改后,于8月24日第三次提请审议。那么,三审稿有哪些亮点?参与审议的代表委员们又会提出怎样的意见和建议呢?

  性侵女童零容忍:取消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我国1979年的刑法并没有规定此项罪名,1997年修订刑法时,为了将嫖宿幼女从普通的嫖娼行为中区别出来定为犯罪,才专门设此罪名。尽管立法本意是为了体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然而,由于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远远低于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强奸罪,这就导致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抓,都千方百计往嫖宿幼女罪上靠,以逃避重罪处罚,使得这一罪名在客观上成了性侵女童犯罪的“免死金牌”。再加上此罪名等于是给没有性自主能力的幼女贴上“卖淫女”的标签,无疑构成了对幼女的二度伤害。因此,嫖宿幼女罪在设立之初就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和争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多次提出取消这一罪名。

  为此,法律委员会认为,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做出专门规定。

  董中原委员在赞成这一修改的同时提出,建议把强奸罪条款中的“强奸妇女”修改为“强奸他人”,因为男性也可能成为受害者,更何况三审稿已经将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根据这一逻辑,比强制猥亵更为严重的性侵犯罪也应当一并修改。

  反腐力度再加大:“巨贪”或将“牢底坐穿”

  “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三审稿的这一新规一经公布,立刻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减刑和假释本是鼓励罪犯积极改造、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人性化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的违规操作却导致其异化成一些人逍遥法外的通道,严重腐蚀司法公信力、破坏反腐败工作成效,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回应社会关切,一些常委会委员和有关部门在草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提出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实施终身监禁的建议,避免“法院前门判了,后门就出来了”,以震慑贪腐犯罪、封堵司法漏洞,强化法律权威。

  为此,法律委员会认为,对于重特大贪腐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犯罪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

  王胜俊副委员长说,这一规定积极适应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要求,是很有必要的。任茂东委员也认为,这在我国刑法史上是一大突破,将会载入史册。

  乔晓阳委员特别强调:“终身监禁并不是增加一个新的刑种,而只是刑法执行的一种措施,要明确这一点。”

  严以新委员则认为,三审稿仅仅把终身监禁适用于重大贪腐行为,范围过窄,建议扩大适用于释放后可能对社会有重大危害的其他罪犯。

  幼教虐童将获刑:虐待罪责任主体扩大

  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养老院护工虐待老人、住家保姆虐待看护的婴儿……近年来,此类新闻屡见报端,引起社会强烈愤慨。然而,尽管行为恶劣,但由于其人身伤害的情节可能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入刑标准,而我国现行刑法对虐待罪的主体又仅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因此这类行为往往逃脱了刑法处罚,施虐者最终多是赔钱了事,至多不过被开除职位。

  为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草案在二审稿中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虐待罪的主体突破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限制,上述行为人也将受到严厉的刑罚处罚。

  在二审稿的审议过程中,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实践中也存在单位进行上述犯罪活动的情况,建议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在草案三审稿中扩大了虐待罪的责任主体范围,增加规定:如果单位有虐待未成年人、老人、病人、残疾人的情形,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胜俊副委员长在分组审议时指出,把负有监护、看护责任的人虐待老人、孩子等行为入刑,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和呼声,也体现了进一步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执法手段待完善:“毒驾”入刑暂被搁置

  早在2011年,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列入刑事追责范畴。然而,与醉酒驾车一样,极易引发交通肇事等严重后果的毒驾,却始终没有入刑。近几年,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惨烈交通事故屡有发生,“毒驾”已成为严重威胁公众人身安全的危险行为。为此,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建议“毒驾”入刑。

  对此问题,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与有关方面研究论证,各方面一致认为,从严格禁毒、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考虑,对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惩治是必要的。然而,由于目前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有200余种,吸食、注射哪些毒品应该入刑,尚需研究;同时目前只能对几种常见毒品做到快速检测,还有一些执法环节的技术问题需要解决,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手段,提高可执行性。

  据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考虑到目前对于“毒驾”入刑罪与非罪的界限、可执行性问题还需深入研究,目前可依法采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对“毒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因此,未将“毒驾”列入草案。

  在分组审议中,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依然对此持保留意见。王其江委员说,我国当前毒品呈蔓延趋势,形势严峻,“毒驾”入刑对吸毒者会是个震慑。全国人大代表甘道明也指出,“毒驾”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酒驾入刑而“毒驾”例外,这本身与刑法“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的原则相悖。

  汪毅夫委员提出,毒驾的危害性并不低于酒驾,尽管毒品的种类尚待区分和快速检测技术尚待研发可以成为“毒驾”目前暂不入刑的理由,但是“毒驾”入刑这一原则应该早日确定下来。

热图一览

  • 股票名称 最新价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