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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敢叫“大厦”至少“身高”要到20层

  • 发布时间:2015-08-26 10:54:00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某某大厦”、“某某花园”、“某某山庄”、“某某城”,对于身边五花八门的建筑物和住宅区名称,多数市民已司空见惯。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这类地名不是想怎么叫就能怎么叫,并不是随便盖个楼就可以自称“大厦”,也不是所有的露天公共场地都能取名“广场”,而是要符合相应的规格标准。

  近日,惠州市政府以第93号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了解到,此次发布的新版《办法》,是因为2010年1月26日发布实施该办法已经过了5年的有效期,需要进行重新修订。其中对建筑物、住宅区等通名的规格作出了明确要求,多类建筑命名提高了相应标准。高度在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才能取名叫“某某大厦”,而此前的规定对楼高的要求在18层以上。

  ●南方日报记者

  周欢 徐乐乐

  有啥新变化?占地4平方公里以上才能叫“城”

  记者对比发现,新修订出台的《办法》的主要变化在于关于建筑物、住宅区的通名规格和要求提高了标准。以“城”为例,新《办法》规定,占地面积4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区、大型商贸建筑群才能命名为“城”,而此前的标准占地面积2平方公里。

  其中还规定,“大厦”指高度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而此前使用“大厦”作通名的只须高度达到18层以上,或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这意味着,如今要命名为“某某大厦”、“某某购物城”比以前更难了。

  据介绍,要命名为“花园”,则须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别墅”则要求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位处市郊的低层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小区不靠着山,则不能取名叫“山庄”。《办法》明确,“山庄”是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依山而建的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此外,“广场”是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的综合商贸建筑。

  为何要调整?提高标准是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为什么作出此类规定,对一些条款进行修订是否有依据支撑?记者从市政府方面了解到,制定该《办法》是为规范惠州的地名管理,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民政部和广东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惠州实际而制定的。

  据介绍,之所以对一些建筑物、住宅区的通名规格提高了标准,主要是依据《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等上级相关规定。例如,对于“大厦”和“城”的命名界定标准,是来自《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中针对大城市作出的具体要求。而在2014年10月国务院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后,惠州被划为“大城市”,因而在此次新修订的版本中,选取了大城市的标准。此外,随着城市不断发展变迁,对标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记者查阅发现,惠州的这一做法并非孤例。其实,很多城市也都运用了此标准。例如,与惠州相邻的东莞早在2009年就作出规定,东莞市“大厦”通名使用标准,为市区(含莞城、东城、南城、万江)高度20层以上或总建筑3万平方米以上,其它各镇高度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有何奖惩措施?擅自更改地名最高可罚款1万元

  地名管理是一件严肃的事,《办法》还明确了奖惩措施。其中明确,对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对违反该办法规定的,由市、县区地名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按规定,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书写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未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核擅自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使用标准地名,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出版和发行,没收出版物,并可处以出版所得2至3倍罚款;

  据介绍,擅自涂改、玷污、遮挡、损坏和移动地名标志的,也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另外,地名管理工作人员如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要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声音

  不合规范地名将调整

  惠州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正在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时间为2014—2018年。惠州去年底启动普查,今年上半年又开了动员会,目前地名普查工作正在进行中。普查后,将对不符合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的地名,会统计上报市政府,征求公众意见,然后进行调整更正。

  “以前有些地名很混乱,比如说云山路此前有个4层的楼也叫‘大厦’,水口的一些路只有一两公里,宽十几米也叫‘大道’,这些都是不符合规定的。”该负责人说,地名普查的工作比较复杂,需要几年的时间来完成,由于涉及到行政区划等历史原因,惠州的地名普查更加复杂,预计2018年可以普查完毕。

  对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违规地名”,该负责人表示,有些是由于历史原因,或者地方习俗的因素,要真正进行修改、规范化,还要报市政府下发意见,并要征求公众意见。

  知多D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哪些规定?

  1.符合国家地名管理原则,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尊重历史和群众愿望;

  2.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

  3.市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同一县、区内的乡镇(街道)名称,同一乡镇内自然村名称,同一城镇内的路、街、巷、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应重名、同音,并注意方言谐音的不良含义;

  4.乡镇(街道)、村、城镇社区名称应与其政府或机构的驻地名称一致;

  5.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矿山、大中型企业,其名称应与当地的地名一致,派生地名应与主地名一致;

  6.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7.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得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名称;

  8.大道、路、街、巷和住宅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命名;

  9.地名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

  10.不以单纯序数作地名;

  11.禁止使用重叠通名,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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