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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5-08-21 17:30:36  来源:环保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2015年度业务培训计划〉的通知》(环办函〔2015〕195号),我部决定举办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业务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和地点

  (一)培训时间:2015年9月7-11日(9月7日报到,11日返程)。

  (二)培训地点: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辽宁省兴城市滨海路30号,电话:0429-5410201)。

  二、培训内容

  (一)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要求;

  (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解读;

  (三)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以及排污费计算;

  (四)包装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以及排污费计算。

  三、参加人员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排污费征收的业务负责人1人;因石化行业、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是一项新业务,专业性较强,请各省份选派石化行业、包装印刷行业集中的3个地级市环保部门排污费征收业务骨干1人参加培训,各省份参加培训的总人数不得超过4人。

  四、其他事项

  (一)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于2015年9月1日前登录http://www.envsc.cn网站在线报名系统(口令:VOCXC2015)填报参加人员情况。

  (二)参加培训人员培训费(含食宿费)由我部承担,往返交通费用由派员单位承担。

  (三)本次培训班将于9月7日8:00-20:00在葫芦岛北站安排接站,请乘坐火车的人员务必在在线报名系统中填写准确的到达时间、车次及联系方式。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李晓峰 (010)6655696418956305233

  (二)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

  郝硕 (0429)541020113841646395

  (三)接站联系人

  王涛 (0429)541020113998929140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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