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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10月试点

  • 发布时间:2015-06-26 18:58:00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从10月1日起,我国将在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开展大气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收费试点。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制定印发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试点范围为石油化工行业中的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和仓储业,以及包装印刷行业的包装装潢印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办法。

  该办法规定,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有关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VOCs排污费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征收。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定期对排污者进行专项稽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排污者应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实际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和欠缴VOC排污费数额。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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