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案件不应简单拒赔
- 发布时间:2015-08-13 04:55:16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案情简介]
去年5月,张某为自家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产品。8月15日,张某驾车外出,躲避行人时,因地面有积水车辆发生侧滑撞树,车辆受损较重无法行驶。事故发生后,张某打电话叫来朋友帮忙并联系拖车公司将车辆拖至某4S店进行维修。
次日,张某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保险公司经过对车辆进行查勘认为张某车辆损失较重,出险后未及时报警导致目前对出险时的很多情况无法核实存在疑点,对本次事故做出了拒绝赔付的理赔意见。张某不认可保险公司的理赔意见,向调解委员会提出了调解申请。
[调解结果]
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由三名调解员组成合议制调解室对该案进行了调解。经过攀谈,调解员们获悉了张某出险时没有报警的真实情况,原来张某出险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出险后为了躲避处罚而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保险公司则认为张某没有在出险后及时报警,导致目前对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的状态、车辆行驶情况等事实无法核实,因此做出了拒绝赔付的理赔意见。
考虑到双方的争议焦点,调解员请张某找来了当时帮助处理交通事故的朋友及负责处理此次事故的拖车司机了解情况。拖车司机讲述当时确是张某联系的拖车公司,在拖车过程中也没有发现张某有饮酒等情形,张某也向调解员们出示了事故当晚自己的通话清单,通话清单显示事故发生前后的一小时内,张某仅给帮助处理交通事故的朋友打过一个电话进行求助。
调解员们认为虽然张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与保险事故发生没有直接联系,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是路面积水车辆发生侧滑导致的。但是张某因为自身原因没有及时报警,确实为保险公司了解事故情况增加了难度,而且张某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行为,不仅危及了自身的安全也危及到了路上行人车辆的安全。通过调解员的解释,经过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案件评析]
该案件中,一方面,张某未按照法律规定悬挂号牌,不仅给自己的安全造成了隐患,同时也对正常行驶的行人及车辆造成危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存在疑惑可以理解,但是应当尽最大努力进行调查还原事实,在未取得明确证据证明保险事故存在符合保险合同免责事项的情况时,应当本着最大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先行赔付,后续收集到明确证据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而不应仅凭怀疑就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将案件拒赔。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提供京华时报记者 牛颖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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