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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治建设的风向标

  • 发布时间:2015-08-12 08:30:41  来源:中国民航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肖敏

  日前,民航局正式印发《加强民航法治建设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有哪些主要特点?目前我国民航法治建设现状如何,还需要如何完善?落实《若干意见》的关键是什么?带着一系列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民航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郭仁刚,对《若干意见》进行了深入解读。

  民航法治建设具备良好基础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有哪些主要特点?

  郭仁刚:2014年,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总体部署。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立足民航法治建设实际,民航局在充分调研并听取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机场和民航院校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若干意见》最终稿。

  《若干意见》立足民航法治建设实际,科学部署了推进民航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提出了民航法治建设在法规体系、能力建设、法治思维等方面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和总体目标,对民航法治建设具有指导意义,可以说是民航法治建设的“风向标”。同时,《若干意见》不仅从民航行政机关主体的角度提出了依法行政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还从民航市场主体角度勾勒出整个行业的法治建设蓝图,对整个行业的立法、执法、守法、用法作出全面部署,必将有力推动民航法治建设进程。

  记者:您提到《若干意见》是“立足民航法治建设实际”,我国民航法治建设现状如何?

  郭仁刚:目前我国民航法治建设已经具备了良好基础。自2004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发布以来,民航局紧紧围绕“强化理念,构建制度,建设队伍,提升效能”,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完善各级职责分工、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法制建设、健全民航法规体系,加强队伍建设、满足监管工作需要,规范执法行为、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廉洁等,大力推动民航法治建设进程。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30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22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基本完备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行业监管体制机制得到完善,监管队伍建设基本可以满足行业运行和管理要求。但是,我国民航法治建设在有些方面还有待完善。个人认为,民航立法协调性和系统性、立法工作质量还有待提高,民航行政机关职责、行政执法行为还需要重新梳理规范,监管队伍的执法能力有待增强,内外部法律环境需要改善,增强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守法、用法意识也迫在眉睫。

  立法、执法、守法、用法有待完善

  记者:您刚才提到民航立法协调性和系统性还有待增强,对此,《若干意见》制定了哪些有针对性的措施?

  郭仁刚:长期以来,我国民航立法缺乏整体规划,导致协调性和系统性不足。为了科学指导民航法治建设,增强立法系统性,民航局正在编制民航“十三五”立法规划。该立法规划将作为“十三五”期间行业立法的依据,与年度立法计划结合,每年更新。通过在“十三五”期间实施该规划,逐步实现民航法规体系由完成数量向完善体系转变。

  除立法缺乏整体规划外,民航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存在一些相互抵触和冲突的问题。这种“碎片化”现象导致政策“红利”对冲,制约行业发展。民航局将建立健全清理的常态机制,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梳理。民航局政策法规司也将在相关司局起草规章阶段提前介入,保证规章配套衔接,同时加快立法速度,推进民航治理体系现代化。

  记者:您所说的“民航行政执法行为还需要重新梳理规范”,《若干意见》中是如何给出指导意见的?

  郭仁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实现民航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目前具体而言就是要统一并完善执法程序和操作流程,统一民航行政执法检查单,统一规范民航行政执法裁量制度,统一行业监管信息平台。以民航行政执法检查单为例,目前针对同一项检查内容,不同地区管理局的行政执法检查单的表现形式往往不同,给行政执法带来了一些不便。目前,民航局正在以各执法专业系统为单位,形成形式统一且包含所有检查事项的行政执法检查单。

  记者:在立法、执法方面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

  郭仁刚:完善民航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之间的协作机制。《若干意见》中提出 “发挥社团的作用”,这是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治理行业的机制需要改变,政府应给企业和社团组织留出更多的治理空间。民航后续立法也将秉承政府逐渐回归公共服务、加强社会性管制的定位,发挥社团组织服务作用,积极参与行业自治。另外,在改善民航发展的外部司法环境方面,民航局将积极呼吁相关部门理解和支持,争取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多种形式,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记者:在守法和用法方面,民航还有哪些不足之处?

  郭仁刚:守法、用法方面的不足主要体现在违法行为依然较多,行业法治意识有待增强。行业运行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类:一类是主观故意的法人违法,像一些机组超时等行为就属于主观故意违法,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多是受经济利益驱动。一类是员工过失,往往表现为发生一些孤立的事件。还有一类就是介于这两类之间,企业并不想发生,员工不认同、不重视规章制度而导致的违法行为。

  另外,在基层调研时,我们发现行业依法监管在认识上和运用方面也存在误区:行业监管往往只以体现了民航特殊性的法律——《民用航空法》——为监管依据。民航行业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执法依据应当从国家的整个法规框架体系通盘考量,例如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管理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民航行业管理。因此,加强法制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也是当前的工作重点之一。

  落实《若干意见》

  要抓“关键少数”和制度的实施

  记者:《若干意见》从四个方面明确了16类基本任务,目前民航局重点推进的有哪些?

  郭仁刚:在完善法规体系方面,推进立法规划指导,制定民航“十三五”立法规划;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做好《民航法》修订和《航空法》制定工作。

  在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方面,严格依法依规执法,统一并完善执法程序和操作流程,统一民航行政执法检查单;进一步简政放权,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加强监察员培训体系建设,完善监察员培训大纲,加大监察员岗前培训力度,完善管理考核。

  在强化行业依法运行方面,完善民航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之间的协作机制,研究影响和制约行业发展的外部法律环境因素,提出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意见和建议,深度参与民航国际公约的制定修订。

  在增强守法、用法意识方面,增强行业法治意识,完善民航行政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发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平台作用,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培养。

  记者:您认为将《若干意见》落到实处的关键是什么?

  郭仁刚:落实《若干意见》的关键是抓“关键少数”和抓制度的实施。这里所说的“关键少数”就是民航行业各级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应该带头遵守法律,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关键作用。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定实施了,并不代表它就能自动发挥作用。法律与制度,说到底还是要靠人来执行和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方面必须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只有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对法治尊重和信仰,才能带动全行业员工对法治的尊重和信仰。

  此外,还要强化对法律实施的配套制度、体制、机制建设,确保法治实践的有效推进。法治建设是需要客观条件的,改善民航法治建设的客观环境,加强行业内部法治建设配套制度、机制建设,改善行业外部法律环境,是推进民航法治建设的需求和趋势。目前,民航法律法规已经相对完善,制度的实施在民航业更为迫切和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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