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游只玩半天 途牛违约被判退费赔偿
- 发布时间:2015-08-11 15:3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在途牛旅游网报名参加10日游,结果坐43个小时火车到达目的地后,只在次日玩了半天,行程就停了,报团游变成了“自由行”。
李女士和王女士为此起诉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途牛),要求全额返还团费并赔偿3倍团费。此外,二人还主张给付误工费、赔偿违约金等。
后者以接到当地政府紧急通知才临时变更行程、属不可抗力为由不同意诉讼请求,否认“滞留”,只愿每人赔偿1250元。
今年2月,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途牛无正当理由中止旅游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以此判处其全额退还原告合同款,并赔偿违约金2434.8元。
《法制晚报》记者日前获悉,目前该案已经履行完毕。
原告声音
坐43小时火车 结果次日遭“弃团”
今天上午,途牛网客服对法晚记者表示,该网总部在南京,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其在北京注册的分公司。北京的消费者在途牛旅游网选定旅游产品并下单后,可以选择到北京分公司签订纸质合同。
李女士与王女士正是通过途牛网报名参加国内某地十日游,共支付给北京途牛团费12174元,包括每人5000元的合同款。
2014年8月16日晚上,旅行团成员在北京西站集合上车,经过43个小时的漫长车程,于18日下午3点到达。
按照李女士和王女士的说法,8月19日上午大家参观一处博物馆,之后用了午餐,当天就没有其他行程了。而按照行程,本来是要去另一个城市的。
原告陈述,导游当时说正在和旅游局交涉。当天夜里,导游通知第二天出发,要求大家早上5点半起床集合。
但第二天大家一直等到早上8点半,导游仍未到。后来导游发短信说不清楚几时出发,之后又告知大家“自由行”。
因为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情况,两人内心焦急,加之高原反应,再次向北京途牛提出订机票回京,但对方答复订不到票。
最终,两人只好自行游览了周边景区。8月24日,当地旅游局出面带团参观了两个著名景点,而北京途牛的原定计划没有履行。
不满只赔700元 起诉索赔近6万
8月24日,北京途牛给每位团友退费700元。按照原告陈述,附加条件是弃团的事不再追究,两人不同意。
回京后,两人向北京市旅游局质监所投诉。两个多月后,被告知最终的解决方案是赔偿每人1529元,两人不能接受,于是起诉到朝阳法院。
李女士和王女士认为,北京途牛的违约行为给她们造成了多项经济损失,为此要求途牛网全额返还团费12174元及保险58元,赔偿相当于3倍团费的赔偿金36522元,给付李女士旅游期间误工费3500元、通讯费400元、回京维权交通费600元、回京后误工费1044元,给付王女士旅行期间误工费2300元、回京后维权误工费453元,并赔偿违约金2434.8元。
全部费用加在一起,近6万元。
途牛说法
因不可抗力而起
愿退还1250元
法庭上,北京途牛辩称此次纠纷系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
2014年8月9日、8月18日,当地连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为此,当地旅游局于2014年8月19日下发通知,要求每车限载20人,并配有警务人员,北京途牛称,其不具备这个条件,无法继续履行旅游合同,因此与游客协商进行了变更。
对于原告所称的“滞留”情况,北京途牛表示不认可,称此次行程只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活动,但行程是按时回来的。
北京途牛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只同意退还每人1250元,这笔钱包括没有产生的门票费、餐费、车费以及按照团费的5%计算出来的额外补偿。
法院判决
政府紧急通知 不算不可抗力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旅游局下发的紧急通知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约定,“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影响旅游者行程或服务标准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法院认为,旅游合同签订后,行程所涉地区没有出现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公共卫生事件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旅游行程安排交通服务延误、景区临时关闭、宾馆饭店临时被征用等情况,故不存在不可抗力情形。
就北京途牛主张的“意外事件”理由,法院认为,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行为确为被告无法预见。但当地旅游局发出通知的目的是保障安全,且明确要求各旅行社对旅行团队进行合理分流、车辆调剂,对车辆调剂有困难的甚至可以“主动寻求所在地方政府的协助”。
可见,相关管理部门有具体管理措施,积极支持协助旅游服务企业。而北京途牛既无法证明其因自身经营条件所限造成的现实困难,也无法证明曾就此寻求相关部门协助而被拒绝等。因此,其所主张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理由不成立。
全额退还合同款 支付2成违约金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违约责任约定,“无正当理由中止对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承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北京途牛公司自2014年8月19日起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且不存在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应当承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就原告要求全额返还旅游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的门票、餐饮、住宿等费用支出情况,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其应当返还的旅行团费,法院将考虑上述因素酌情确定。
原告投保的高原旅游保险的保险目的已经实现,其要求返还保险费缺乏依据。
法院还认为,被告违约事实虽然存在,但未造成原告滞留等严重后果,故其要求支付赔偿金依据不足。
原告主张的误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且为被告所无法预见,法院不予支持。
李女士主张处理争议的通讯费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主张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其该损失,故法院亦不予支持。
北京途牛认可李女士在京维权的事实并同意给付其交通费180元,法院不持异议。
2015年2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北京途牛退还李女士、王女士合同款5000元,赔偿两人违约金2434.8元,赔偿李女士交通费180元。
《法制晚报》记者从李女士处了解到,一审判决后北京途牛没有上诉,赔偿款也已经履行完毕。
热爱旅游的李女士同时表示,虽然现在自己外出旅游还会报团,但自从这场诉讼后,她就不再选择途牛了。(记者 毛占宇 实习生 刘书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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