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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或被钻空子

  • 发布时间:2015-08-10 13:30:43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日前,最高法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短短三十三条,用“万众瞩目”一点也不过分。当天记者的微信朋友圈里就接到十几条转发和相互告知的信息,应该说,对借款人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对正处于诉讼阶段的借款人来讲更无疑像救星一样。一言以蔽之,该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市场影响巨大,对固守多年的裁判规则更是极大突破。

  的确,这次最高法司法解释出台,对基层法院类似案件的判决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对企业生产正常经营所借资金提供法律保护有了明确的依据,亦是最高法为改善民营企业司法环境的一个务实的表现。但这次司法解释,在民间借贷的实践中却意犹未尽。记者从基层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法官、律师及部分借款人了解到,现实生活中高利贷公司或个人(一般指出借人)早在形式上就尽可能规避了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最常见的手法是签订几份协议,一个是所谓的正式协议,上面载明的借款利率一般不会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在打官司的时候出借人一般只向法院提供这份协议。另一份协议是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所谓的居间协议或支付信息费等五花八门的协议,比如以出借人收取借款人月息50的利息,其与四倍基准利率的利差就体现在另一份协议中,照样按月收取,这部分利息有的是直接划到正式协议指定的还款账户上,更通常的做法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将这块利息划到指定的对公账户或个人卡上,造成与本笔借款没有关联的假象。还有的出借人干脆将超出部分的利息通过口头的方式约定,指定借款人将利息付到某个人卡上。对于这些情况,基层法院法官在判案时,到底支持哪一方,完全取决于法官个人意见,有的法官认为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应支持出借人,有的法官认为这些协议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但居间费用、信息费实际是借款利率的组成部分,法院应支持借款人不超过基准利率四倍的主张。对于口头商定的这部分高利息,既然与他没有借款协议、借款人能否主张法院判返还。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这次没有明确指出这一块,而这一块才是司法实践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

  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有关方面认为这也是一大进步,但其中“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可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可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这两种情况,借款双方真到了诉讼阶段,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借款人很难或根本拿不到出借人向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或集资向其他企业借贷的证据,因此,有流于形式之嫌,但若最高法要求基层法院对借款人提出的主张进行司法审计,以法院的力量去金融机构,相信金融机构是会配合的,这样,这条司法解释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会给借款人以公平,否则,借款人只能是望梅止渴。

  有关借款人还提出,目前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大多养着一帮专门收债的“社会人”,类似于黑社会的打手,采取上门威胁、扰乱借款人办公秩序,甚至还有些更极端的做法,他们希望最高法对这类出借人的这些行为,在借款人拿出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出借人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给基层法院判案以明确的指导意见。

  而对于这次司法解释中虚假借贷的认定则给了那些出借人所谓规避高额利率法律风险所采取的小动作,以有力回击,给了借款人最大利益的保护,这是最高法这次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这一解释颠覆了人们凭借款依据就可以要钱的传统观念,法院在断案的时候是要审查它的真实性的。

  无论如何,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是有积极意义的,应该点赞。如果要做到尽善尽美,最高法院能否委托全国工商联就此事项调研、进行第三方评估,进一步完善这个司法解释,越具体越体现公平、正义,这才是人民群众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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