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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是民间借贷风险的“防火墙”

  • 发布时间:2015-08-07 11:10:00  来源:中国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少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网)

  司法规范民间借贷犹未为晚,这一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民间借贷纠纷有了更为具体明确的救济通道,也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细化、可操作性很强的法律依据。

  解读这一规定,关键词是“两道杠一个空间”。规定给出年利率24%与年利率36%这“两个标准”,留下了一个12%的“自由空间”。就是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完全受法律保护。超过了24%未超过36%的,借贷双方可以自主约定,虽不受法律保护,但法律解释预留下一个“真空区”,默许了它在双方诚信前提下的有效性。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民间借贷自愿性、便捷性、灵活性与自律性的特点。

  近年来, 一边是企业借高利贷饮鸩止渴,一边是大量民间资本在找寻增值之路。在银行贷款难于登天、小额贷款预约排队的现实背景下,不得不借高利贷成了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无奈的选择。于是,通过人脉关系构建起来的民间借贷网络,一度成为众多游资趋之若鹜。然而,放出高利贷赢得过高额回报的同时,债权人也玩得心惊肉跳,“利滚利”的高利率也意味着高风险,债务企业资金链断裂,使得民间借贷纠纷案激增,使债权人陷入缺乏法律保护、危机四伏的尴尬。

  以几年前的温州为例,不少温州中小企业主为民间借贷的资金链危机而忧心忡忡。中小企业在银行贷款难,“逼迫”企业不得不选择高利率的民间借贷,而温州庞大的民间借贷市场牵连了当地的家家户户。温州民间借贷牵涉到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借贷规模达440亿元,年化利率已达180%。用“全民借贷”来形容一点也不夸张。轰动全国的吴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就是一大教训,高额利息诱惑的背后隐藏着血本无归的风险。一度时期,温州不少中小企业面临的生存困境,越来越多的企业主“跑路”,成为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引发高层的关注。

  我国的金融信贷体系以商业银行为主要支撑,金融资源配置失衡的状况由来已久。我国民营企业近80%的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单纯依靠银行贷款显然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发展之需。长期以来,民间借贷的法律细则一直缺位,而“隐性投资”又非常频繁,资金额度越来越大,风险也越来越高,放出去的“鸽子”不能如期回归,民间借贷市场纠纷不断,波云诡谲。

  民间借贷纠纷的增多,最终埋单的不仅是出借人自己,还会影响到一个地经济的良性发展,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民间借贷有了新的法律规范,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使之走出“灰色地带”,可望降低盲目从事民间借贷的风险。出借人提前熟悉并了解这一规定,就可以为参与民间借贷上一道“防火墙”。当然,审判机关只是事后末端的救济渠道,要真正使出借资金不损失、不落空,社会公众还需提升自我防范意识,对民间借贷风险有清醒的认知,避免鸡飞蛋打后再对簿公堂。唯此,才能使民间借贷市场回归理性,确立新常态。(梁江涛 中国网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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