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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从灰色地带迈入阳光大道

  • 发布时间:2015-08-07 07:33:16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昨日正式公布,自9月1日起执行。新公布的司法解释,认可了民间借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同时对备受关注的民间借贷的利率、网贷平台行为等热点问题作了明确界定。这意味着,民间借贷20年来一直适用的贷款通则成为历史,民间金融从灰色地带迈入阳光大道。

  民间借贷利率划定红线

  一直以来,民间借贷利率被确定为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超过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而在最高法最新规定里,基准利率、4倍等字眼不见,取而代之的是两个明确的数字:24%和36%。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解释说,划的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高于这一利率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24%-36%之间。为什么确定为24%?杜万华解释,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较大,常见区间是5%-8%,最后我们选了中间的6%,又参照传统4倍的含义,得出24%这样一个数字。

  记者从我省多家法院了解到,民间借贷案件近几年一直居高不下,尤其是在基层法院,每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量大多居民事案件前三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包勇恩告诉记者,本次规定的利率是一个固定利率,而不是像以前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对于司法实践认定来说“更为方便”。同时,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返还的规定,也是一大突破。“以往即使利息是100%,只要支付了就无法返还;现在确定的36%的红线,无疑对债务人增加了一层保护。”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勤春说,最高法《规定》总结了近两年民间借贷领域出现的各种现象和问题,是对热点问题的最新司法解释。以民间借贷中常见的利滚利为例,第18条规定,只有24%以内的本息才可以算作下一年的本金。她举了个例子,双方借款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36%,那么第二年续借时,第一年的本息总额为136万元,只有其中的124万元可以滚入下一年的本金,其余的12万元并不能算入本金。

  网贷平台恶性竞争有望遏制

  在《规定》中,最高法对于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杜万华在解读这一政策时说,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在当前涉及P2P网贷平台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发展,最高法制定了这样的两条内容。”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说,新规定再一次强调了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并强调了担保责任。作为网贷平台,必须严守信息中介的定位,平台本身虽然不能提供担保,但是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担保。不过,他也提醒,网贷平台宣称可以提供担保,法院也认定其应该承担担保责任时,并不意味着平台零风险,部分平台不一定有能力执行偿付。

  P2P网贷平台一直以高利率吸引投资者。在最新司法解释里,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分24%、36%两档,那么网贷平台的利率会有哪些变化?

  “这个规定有利于打破部分网贷平台试图用高利率覆盖高风险的潜规则,有利于遏制行业恶性竞争。”周治翰说,目前一些P2P网贷平台的综合借款成本高于24%,甚至高于30%,按照最高法的新规定,不保护超过24%的利息收益,这就给高收益平台敲响了警钟,有利于引导行业综合借款成本回落,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企业间借贷并非一律无效

  对于民间借贷来说,企业间的资金借贷占据了大部分市场。在央行199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中,企业间的资金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在最新的《规定》里,对此进行了重新的认定。

  “其实这是认可了民间借贷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积极作用。”杨勤春说,现行金融体制下,银行在额度、期限等方面,往往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企业之间只好寻求民间借贷,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甚至成了解决资金难题的主渠道。

  杜万华说,时移则法易,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该给予有条件的认可。“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他说,解禁并非完全放开,企业间借贷应是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

  在杨勤春看来,《规定》从借贷合同效力上对借款人进行了保护。她说,第十四条的第一款、第二款是新内容,即借款人知情的情况下,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如果是金融机构贷款、或者社会募资而来转借给借款人的,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合同无效。

  此外,《规定》还首次明确了对虚假诉讼的处罚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比如不少离婚纠纷中,夫妻一方想多分财产,往往不惜虚构债务以达目的,射阳人蔡某就是这么干的。他和妻子王某打官司离婚,为了多分些财产,他找到堂叔,虚构向对方借钱买房的欠条,再请婶婶出面到射阳法院起诉自己。最终经法院审理,蔡某因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导致法院两次作出错误判决,严重妨害司法活动,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判刑半年;其堂叔也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杨勤春说,虚假诉讼一直存在,一般是原告和被告联合,损害的是第三方利益,多见于财产转移纠纷中。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少审查一个案件是不是虚假诉讼,即便发现是虚假诉讼,一般是置之不理。

  包勇恩也说,在实践中,如果打假官司未触犯刑法,法院一般只会作出撤销起诉的处理,并没有处罚措施,而新的司法解释则增加了罚款、拘留的规定,加大了打击力度。

  本报记者 赵伟莉 顾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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