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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征税的边界在哪里?

  • 发布时间:2015-08-07 06:36:29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都说少年不知愁滋味,对于微信红包这个新生事物而言,好日子没过多久,眼下的“愁”模式就要开启。

  据报道,中国税收机构可能引入监管新规,对微信红包之类的电子红包进行征税。当然,目前了解到的消息是,这项措施仅仅针对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电子红包,个人之间相互发送的电子红包将不会被征税。

  先说说对微信红包征税合理不合理。

  现在的微信红包,既包括亲友间互相发着取乐玩,也包括商家以微信红包作为抽奖活动,还包括互联网企业及央视春晚等通过摇一摇等方式发放的红包。

  咨询了一下法律界的朋友,几乎所有人一致认定,亲友间发红包,属于互相赠予,不用缴税。如果企业明确表示通过微信红包形式,奖励成绩突出的员工,或是通过微信红包形式向员工发放福利,即使红包发放不定向,因其红包性质明确为发放津贴或奖金,就应按累计数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可以由企业代扣代缴,至于是集中在某个月计算还是分摊到12个月来计算,可由会计来做账,并按相关规定缴税。

  但如果企业没有明确微信红包是作为奖励或福利发放,而且从数额也无法判断是在发放津贴或福利,就应视为一种随机抢红包,此时应属于偶然所得。此外,通过随机点戳手机屏幕获得的支付宝红包或其他企业不定时偶然发送的红包,也属于偶然所得。这其中的“偶然所得”,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适用的税率为20%,且应为全额适用。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真的实现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征税,那么税务局又如何鉴定所发红包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个人在微信、支付宝上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微信默认设置的单次单人红包上限为200元,如果企业红包一次发放金额超出这一金额又要如何进行?红包按照单笔金额来征税还是累积金额来征税?累积的时间跨度是多少?

  以所谓的“偶然所得”为例,往常这样的界定局限在个人得奖、中奖、中彩票和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应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按照“偶然所得”界定,微信红包单次单人抢到的红包,200元的上限规定根本不用纳税,但如果是企业老板向员工发放总额超过800元的红包,或者个人累积拿到超过800元的红包,这又该如何界定?

  所以说,征不征税暂且不说,征的话还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细化的标准,同时也要在执行层面施行必要的技术手段。只有这样才不会发生“错杀”案例,微信红包这样有趣好玩的新生儿才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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