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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上食品交易违法行为“说不”

  • 发布时间:2015-08-06 01:32:36  来源:兰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要严格审查入网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以后统称为《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要求入网单位提供联系人和有效联系方式,并对入网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禁止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单位入网。

  督促网上食品经营单位应在网上公示从事网上经营服务单位的许可证照、承诺书、具体经营地址,配餐距离、时间等应遵守的食品安全要求,公示食品安全信誉度等级等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便于消费者监督。

  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也必须有合法有效的许可证照——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必须有实体经营门店或仓储,按照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从事食品批发(批零兼营)的经营企业,要备案食品仓储、配送车辆等相关信息。未经许可,不得经营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本报讯】网购食品的安全与风险,是食品监管部门长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8月5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集体约谈15家在兰的互联网食品经营及第三方平台企业代表,率先叫停网上食品交易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据了解,当前我市互联网交易中的食品安全问题较为普遍,食品网店大都准入门槛低、正规手续缺乏,假冒伪劣和“三无食品”充斥其中。此外食品经营管理不到位,大多经营者未建立台账,进销货情况混乱。同时,一些第三方平台把关和管理不严,部分入网餐饮单位卫生状况差,食品加工和送餐行为违反餐饮服务操作规范等规定,存在无证从事餐饮活动行为。甚至有些经营者在食品加工经营中全凭经验和自觉控制食品质量,在食材采购、加工、存储、配送等众多环节中,埋下了多重隐患。同时,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多因未索取消费凭证很难得到赔偿。加之交易的虚拟性、隐蔽性和不确定性,使消费者承担了不必要的购物风险。出现购物纠纷,消费者缺少相关的购买证明,维权费时费力。有时还存在食品价值低而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约谈会上,我市食药监部门对网络交易中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通报,并结合最新食品安全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到场企业负责人进行宣传教育。按规定,凡在我市网络食品交易中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必须主动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为合法食品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督促经营者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据悉,10月1日起,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与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入网食品单位的检查力度,发现入网未取得许可资质的,将会同相关部门取缔。对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资质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责令第三方平台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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