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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拟标识“不可代替药物”

  • 发布时间:2015-08-05 17:31:18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据新华社电为规范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即日起就《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保健食品标识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意见稿明确了保健食品标识的概念,即用以表达产品和企业基本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总称,如说明书、标签、标志等。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容易理解。

  在保健食品标识的产品信息方面,意见稿要求,应包括原料和辅料、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及保健食品标志等内容并符合相关要求。

  根据意见稿,保健食品标识的使用信息应包括食用方法及食用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声明等。其中,“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声明内容应当采用与周围文字不同、效果更为突出的颜色,违者将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还指出,标签标识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或者图形,具有欺骗性、夸大宣传的描述以及违反广告法、商标法的内容等。

  此外,为规范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目录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管理工作,以及保健食品功能目录和原料目录的管理工作,食药监总局同时对《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目录与原料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可于2015年8月28日前,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以邮件、信函及传真等方式对三部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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