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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上“紧箍儿”

  • 发布时间:2015-08-05 14:29:22  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央行发出通知,就网络支付新规征求意见,除了“每日限额5000元”闹得沸沸扬扬,关于以支付宝为代表的支付机构能否向他人转账,同样引发舆论广泛关注。针对第三方支付账户跨行转账将被叫停,免费转账时代将终结的说法,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转账功能不受限,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旨在提升账户安全等级。“对转账没限制,目的是要求支付公司提供更多的安全措施。”一位第三方支付高管告诉记者。

  综合类账户可以转账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

  目前,有人对此条规定理解为不让转账或者不能免费转账——用户通过网络支付账户只能给自己的银行卡转账,否则只能通过银行转账。

  前述第三方支付高管告诉记者,新规对转账没限制,目的是要求支付公司提供更多的安全措施,有一些钓鱼诈骗的犯罪分子,盗取受害人支付账户后,将盗取的客户资金提现或者转账至嫌疑人的账户,这一类容易被盗取的账户,往往存在安全系数较低的共性,因此对这一类账户需要加强保护。“在我眼里,《征求意见稿》就是一份风险等级划分手册,全文都是技术流,消费类账户安全级别较低,以客户安全为角度,就是同卡进出原则。”上述高管进一步分析称。

  记者注意到,央行在与《征求意见稿》同时发布的“条款释义”中,对第十七条的解释为:“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借记卡)转出资金的业务,即支付账户余额回提,资金去向仅限客户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借记卡)。”

  在“条款释义”对于第十六条的解释中,央行提到可以转账:“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两类,综合类支付账户的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 消费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仅可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包括借记和贷记账户),不可用于转账至其他账户,也不可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

  从上述解释不难看出,消费类账户的确不能给他人转账,但综合类账户明确可以转账。

  发红包需开5个证明验证自己身份

  “以后不集齐5个‘你是你’的证据,就没法玩微信红包了。”阅读了央行发布的《意见稿》后,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连连叫苦,很多市民也表示大为不解。

  原来,意见稿规定用户在开设网上账户时,需要用5种方式来验证身份。也就是说,未来用户如果要发微信红包,需要先向微信提交5个机构的证明来验证自己身份才可以。

  根据意见稿的第十六条,支付机构给个人开户,如果是消费类账户,需要三个机构为用户做身份验证。如果是具备理财、转账功能的综合账户,则需要五个机构来交叉验证。

  具体说来,交叉验证的渠道包括公安、工商、教育、财税等管理部门及商业银行、征信机构等单位所运营的能够有效验证用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打个比方,未来用户如果要给朋友发个微信红包,发之前先要向微信证明“你是你”:上传文凭、纳税证明、户口本、护照等资料,或者跑工商、居委会各种地方开证明。只有经过五种身份验证后,才可以开通微信支付发微信红包。这无疑将极大影响用户使用微信红包的体验。

  “想象一下,只有一张身份证,没怎么上过学、没有缴纳社保、没有纳税证明的人,就连支付宝、微信支付都用不上了,这样合适吗?”业内人士说。从现有网络支付安全防控体系的技术来看,无需这些冗杂验证就能达到实名认证、保障账户安全和真实性的效果。本报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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