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中的立法完善
- 发布时间:2015-08-04 11:09:01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环保税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税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和内容,并为进一步的立法完善提供了研究基础。环保税法在实现制度突破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争议和问题,需要在后续立法过程中加以规范和完善。
环保税法的主要改革内容
作为排污费改税的结果,环保税法总体上吸收借鉴了排污费的制度规定,但也在部分制度规定上进行了改革和创新。
首次确定了税种的立法宗旨。对比现行18个税种的税收法律和暂行条例的规定看,环保税法的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这属于税收立法中首次明确税种的立法宗旨,是税收法治建设中的突破,并为今后其他税种在立法中明确立法目的提供了范例。
部分调整了征收范围。环保税法总体上平移了排污费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工业噪声征收范围。对于其他污染物,没有将危险废物纳入征收范围,但对排污费停征的工业固体废物恢复了征收。同时,还明确了对建筑施工的征收,并通过“其他污染物”的规定为后续扩大征收范围保留了法律依据。
适度提高了税率水平。相对于2014年排污费制度改革后对大气和水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1倍的调整,环保税法则是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率水平都提高1倍。同时,允许地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对单项超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和同时两项超标排放分别设计了2倍和3倍计征的加倍征收制度。总体上,环保税在排污费征收标准基础上税率水平有所提高。
细化了优惠政策规定。除了对农业生产排放、流动污染源排放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达标排放污染物给予免税政策外,对在污染物排放标准(低于50%)和总量控制指标上都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由地方给予了减半征收的规定,还规定了国务院根据特殊需要制定优惠政策的例外情况。
创新了征管模式和方式。基于环保税征收管理上的特殊性和环保部门协作征管的需要,环保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部门合作征管的特有模式。同时,按照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的方式,也有助于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环保税法的争议和问题
结合环保税的开征目的、制度设计要求,以及社会上对征求意见稿的讨论意见看,环保税法中存在的争议和问题主要为:
征收范围相对偏窄。有观点认为,环保税法的征收范围只限于应税污染物,与其要体现的“环境保护”目标不符,未能将污染物排放之外的生态环境破坏等行为也纳入到征收范围,主要表现为未能对二氧化碳排放进行征收。
法定税率水平提高不足。大气和水污染物的环保税法定税率水平只是在2003年排污费征收标准上提高1倍,工业固体废物和噪声的税率保持不变,未能根据国内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加大调控力度,进而激励纳税人进行污染减排。而允许地方自行适度提高税率水平的规定,由于各地在环境保护需求上的差异,部分地区可能不提高税率水平,使得其难以实现预期目的,并可能造成地区间的污染转移。
部分优惠政策有待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目前已经成为废水排放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给予其达标排放的免税政策,可避免环保税开征过多增加污水处理厂的负担,但不符合“污染者付费”和总量征收的环保税征收要求,不利于激励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染减排,也造成了与其他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
部分规定有待规范和完善。环保税法中还有部分不合理和规范的规定内容。例如,建筑施工噪声未能以超标排放的思路进行设计,而是按建筑面积全面征收,未考虑不同建筑施工的差异和造成不公平。同时,法中还存在着对地方的授权规定过多的情况。
进一步完善环保税法的建议
为有效推进和保障环境保护税的顺利实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环保税法的相关规定。
适时扩大征收范围。对于二氧化碳排放,即使目前环保税法中还不能将其纳入征收范围进行征收,但可以在环保税法中设置保留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相关规定,为未来适时征收碳税奠定法律依据。同时,环保税法还应适时将排污费制度已经成熟的部分新污染物排放,如挥发性有机物等纳入征收范围。
逐步提高法定税率水平。环保税法保持税费改革前后总体税负基本不变的做法,有利于平稳出台税法和避免企业负担增多。但为加大环保税调控力度,税开征后应在一定时期内逐步提高法定税率水平,统一提高全国范围的税率水平下限,减少地区间的税率水平差异。
优化相关优惠政策。污水处理厂的达标排放免税政策应设置一定的优惠期限,在到期后不再给予免税,而是与其他纳税人统一适用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双达标的减半征收政策。
规范相关政策规定。建筑施工噪声应基于超标噪声的设计思想,按照不同建筑施工的地理位置和噪声污染的影响结果等差异设置差别税额,再按照建筑面积进行征收。
完善配套制度措施。环保税法中部分规定的实施,还需要有相应配套制度措施才能实现。包括合理确定污染排放标准和总量排放限额,保证加倍征收制度和达标排放的减免税优惠的政策效果;建立良好的税务与环保间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便捷高效、公平公正的非重点监控纳税人核定办法,提高征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