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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银行补充,做好支付通道

  • 发布时间:2015-08-04 03:29:28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杨 群

  人民银行上周五公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周末引发热议,有意见认为新规之严出乎意料,打击了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创新热情,“网购限额5000元”的断章取义,更让不知内情的普通消费者揶揄“央行帮我戒网购瘾”。

  央行随后澄清,“网购限额5000元”属市场误读。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其实支付新规对普通消费者基本没影响。

  网购支付体验不受影响

  《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议论最强烈的是关于限额管理。央行对于综合类支付账户、消费类支付账户分别规定的年累计20万元、10万元限额,对不同安全级别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分别设置的单日付款不超过5000元、1000元限额。

  央行方面援引统计数据指出:根据对国内典型代表性支付机构2014年网络支付业务数据分析,2014年,61.3%的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消费、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即《办法》规定的综合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80.1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5000元,98.5%的个人客户不超过20万元;72.31%的个人客户支付账户余额仅用于购物消费(即《办法》规定的消费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9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5000元,99.7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10万元。由此看来,大多数人的支付习惯都在新规覆盖的范围内。

  至于超出年度和单日付款限额的客户,央行相关人士进一步解释,可以通过支付机构提供的跳转银行网关或快捷支付方式,用自己的银行卡(银行账户)完成对外付款,且无额度限制,基本不对客户支付体验造成影响。

  央行指出,确定限额数据,可防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规模过度膨胀引发资金风险。也有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指出,所谓金额限制只是针对支付账户里的金额,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中介、实际交易资金通过银行卡或信用卡仍是没有限制的。

  第三方机构回归支付本职

  专家指出,严格规定的背后,是监管部门对于第三方支付行业回归小额支付定位的明确,“意见稿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监管之外的第三方支付体系沉淀的资金,让第三方支付机构回归支付的本职而不是搞成银行。”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限额管理的出发点,更多是在安全性和便捷性上寻找平衡。

  此次《办法》推出,监管部门的思路已明晰:第三方支付作为银行的有效补充,应该回归做支付通道的本职,不该将其“银行化”。

  此次《办法》明确,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对此,央行相关人士解释,这是为了避免两类机构的风险相互传递,“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存在金融业务经营风险,而目前支付机构的内控风险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

  但该规定并不影响支付机构为相关机构提供支付服务。按《办法》规定,支付机构虽不能为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为其提供支付通道服务,将付款人的款项划转至网络借贷等企业的银行结算账户。这不会影响网贷等业务,有利于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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