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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七批)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5-08-03 18:29:15  来源:环保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5年第七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等9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二、批准晋城市绿和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资质延续。

  三、批准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等11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四、不予批准大兴安岭兴林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资质相关申请。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相关机构请于60日内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联系人:朱美,电话010-66556045,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第一至三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一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手续。第四项中注销资质的机构应于3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指定地点,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缩印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项中的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批准情况

  2.不予批准情况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29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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