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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应予理赔

  • 发布时间:2015-08-01 06:25:21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驾车撞击树木致侧翻,肇事者许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后,离开事故现场两小时,之后又折返。许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而保险公司却以许某存在酒驾或掉包的可能性为由拒绝理赔。南长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应向许某理赔。

  许某驾驶车辆驶入绿化带,在撞击树木后侧翻,导致车辆、树木、路缘石等受损。事发后,许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但是在未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情况下便离开现场,两小时后又折返。返回后,在保险公司的提醒下,许某才向公安机关报警。交警大队认定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30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许某未及时报警离开现场,无法确认事发时驾驶员是否为许某,以及许某是否存在酒驾行为,但保险公司并没有提供酒驾和掉包的证据。许某解释,离开的两小时是去医院包扎伤口,但也没有提供任何就医的凭证。

  审理查明,双方所签的保险合同中有个免责条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保险公司认为许某离开事故现场两小时后又折返的情况属于“逃离”的范畴。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认为实际驾驶员不是许某或者许某可能存在酒驾的抗辩,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许某保险金30万元。

  法官说法:免责条款中,对“逃离”的理解有分歧。对免责条款的理解存在歧义的时候,按照合同法第41条,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两小时,存在酒驾或掉包的可能性,但适用免责条款必须具有高度盖然性,除非证据确凿,不然保险公司就不能免责。文/陆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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