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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通过你家,该不该和你“协商一致”

  • 发布时间:2015-07-31 11:29:36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昨天省法制办、省通信管理局召开《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讨论稿)》立法听证会,由网络自主报名产生的代表们发表了各自的建议和意见。本来挺平常的听证会,为了《讨论稿》里关于用地保障的内容表述应该是“协商一致”还是“协商确定”,两字之差,大家你来我往互不相让。一个下午听证会没有一分钟冷场。

  《讨论稿》第十七条中关于用地保障的规定内容表述为:通信设施建设需要使用住宅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顶部空间的,应当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我建议‘协商一致’改成‘协商确定’。”听证代表王文生建议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关于电信设施建设已经有相关规定,遇到此类问题是“协调解决”,《讨论稿》可以参照,“如果用‘协商一致’容易造成漫天要价的情况。”

  “我建议应该保留讨论稿中的表述。”持反对意见的听证代表张为群认为,既然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的所需经费都是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的,也就是说最终还是由每位业主埋单,那么业主要求经济补偿也是无可厚非的。

  “表面上看该业主是在维护自身利益,但实际上他损害了后续其他人享受电信服务的权利。”一位旁听代表忍不住举手发言表示,公共设施的共享权利不应该只考虑某个人。

  “规定应充分考虑物权,从法律角度讲《物权法》高于条例和规定。”听证代表沈天说。

  到底用“协商一致”还是“协商确定”,两字之差,听证代表们争执不下,足足讨论了近一个小时,谁也说服不了谁。

  争执的内容还不止这一条。再比如关于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问题。有听证代表提出应该加强相关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消除“谈磁色变”的恐慌心理。立刻有听证代表建议说,宣传普及科学知识不是立法的范围,应该在《讨论稿》中明确电磁辐射的量化标准,“国家标准已经很明确,但我建议浙江应该参照更高的标准,比如上海,甚至欧洲的标准”,因为浙江的环保标准向来是就高不就低的。

  讨论中,对于“共建通信设施费用的合理分摊问题”、“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距离”等问题,来自社会各界的听证代表们建议比较多。接下来,省法制办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讨论稿》进行进一步的修改。 本报记者 詹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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