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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场外股权质押式 回购交易业务出新规

  • 发布时间:2015-07-25 08:33:47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上官文复)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办法》明确了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股权和融入方的资格,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且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50%,为单一融入方融资的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5%。

  根据该《办法》,证券公司不得将存在下列情形的个人或机构列为融入方: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标的公司章程或有关协议约定不能以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的;对标的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未足额出资、未适当出资、抽逃出资情形的;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对外负有数额较大未清偿债务或最近一年延期支付数额较大到期债务的;融入资金用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融入方为机构的,最近一年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下列公司列为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机关处罚的。证券公司接受质押的标的股权必须为依法可以实现质押权利的股权。证券公司不得将下列股权列为标的股权: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标的公司章程或有关协议约定不能被质押的股权;被有权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股权;不属于融入方所有或为融入方非法取得的股权;已经被质押且尚未解除质押的股权;无法在质押登记机构完成质押手续的股权;被报价系统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暂停或终止交易的股权;进入摘牌程序的股权;其他存在瑕疵或无法实现质押权利的股权,等等。

  此外,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融入方资信及还款能力、标的股权质量、提供的担保、回购交易期限、标的公司的净资产及未来发展情况等因素对标的股权进行估值,并确定折算率上限。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融入方的资信状况、资产状况、资金用途等,确定融入方融资额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证券公司与融入方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融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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