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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符合条件租赁企业可申报补助资金

  • 发布时间:2015-07-22 15:29:59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李东阳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厦门市经信局透露,凡在厦门市辖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可根据条件申报2015年融资租赁补助资金。

  资金支持标准为: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厦门市民营、中小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及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购入厦门市地产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租赁合同及发票金额的6‰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此前,厦门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促进厦门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上述标准。

  项目申报单位的同一设备只能选择以上两种方式中支持资金较高的一种申请,2015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将不再重复支持。

  此外,《关于促进厦门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还支持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SPV公司。鼓励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发行债券、引入保险资金等多渠道进行融资。政府采购、公共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政府财力投资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李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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