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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8月起公开

  • 发布时间:2015-07-21 09:35:58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将于8月起公开。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上述规定,以规范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推进预算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山东省规定,专项资金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专项资金信息原则上均应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专项资金信息;推行专项资金全链条信息公开,做到资金分配到哪、信息公开到哪,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规范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丰富公开载体,使各方面能够平等、便捷、真实、完整地获取专项资金公开信息。

  《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方式。公开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目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专项资金分配公式和因素,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明确向社会公开是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和目标,其中,专项资金目录、管理制度、分配结果等,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其他内容可首先在全省行业系统或受益范围内公开,具备条件的尽快向社会公开。公开渠道以省财政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为主,也可采取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电子政务平台、文件通报、政务微博微信、张榜公示等渠道公开。

  在公开具体程序方面,《办法》要求专项资金目录由省财政部门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20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在办法制定或修订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省直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随部门预算一并公开相关信息;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在发布之日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市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分解,下达省级专项资金,并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要在评价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未能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专项资金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保密规定的,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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