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一个“仿”字赔三倍
- 发布时间:2015-07-21 01:00:19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案例】
2014年5月,刘先生通过亚马逊网站购买了三款吊坠,分别是:“瑞福恒水晶镶金十二生肖马千足金吊坠”,价格289.22元,由亚马逊直接销售和发货;“LACEY奥地利水晶蓝色海洋之心配925纯银项链吊坠”,特价92元,由LACEY饰品旗舰店直接销售和发货;“玲世界925银美丽心扉天使泪项链天然水晶吊坠八心八箭吊坠”高贵蓝(配水波链+擦银布+高档礼盒)新品,特价68元,由玲世界官方旗舰店直接销售和发货。
收货后,刘先生委托珠宝检测中心对三款吊坠材质进行了检测,支出检测费200元,鉴定结论均为仿水晶。
刘先生指出,亚马逊网站宣称三款商品均为天然水晶,其中一款还宣称奥地利水晶,但实为仿水晶。依据珠宝玉石名称的国家标准,天然宝石直接使用天然宝石基本名称或矿物名称命名,无需加“天然”二字,仿宝石则应在所仿的天然珠宝宝石基本名称前加“仿”字。另外根据相关标准,产地不参与定名,禁止使用易混淆或含混不清的名称定名。据此,刘先生认为其所购买的吊坠为假货,构成消费欺诈,故将亚马逊网站的经营者世纪卓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货款449元并三倍赔偿1347元,同时索赔检测费、误工费等损失400元。
世纪卓越公司辩称:对自营吊坠,其在销售前进行了审查验收,验证了供货方提供的鉴定证书,已尽到注意义务;因并非专门的珠宝销售商,对相关专业并不了解,其只能基于对产品供应商的信赖并依据其提供的信息将吊坠材质标注为“水晶”,因此该公司在主观上并不具有欺诈的故意。
对第三方经营的两款吊坠,其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并非合同当事人,且该公司已经履行了平台责任,审查了卖家资质并对卖家经营进行监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网络交易平台仅在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信息、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现该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世纪卓越公司还认为,涉案三款吊坠均为贵金属饰品,并非珠宝玉石范畴,对其进行命名和鉴定时也应使用贵金属饰品行业相关标准,并非珠宝玉石的国家标准。该公司称奥地利水晶仅代表一种工艺技术,并非天然水晶。同时,该公司还指出,刘先生行为有知假买假嫌疑,不属于消法保护的消费者范畴。
诉讼中,亚马逊网站将涉案商品说明更改为合成水晶、奥地利人造水晶。
【分析】
法院经审理查明,关于珠宝玉石名称的国家标准规定:人造宝石必须在材料名称前加“人造”二字;禁止使用易混淆或含混不清的名称定名,如“奥地利钻石”;仿宝石应在所仿的天然珠宝玉石基本名称前加“仿”字;贵金属镶嵌珠宝玉石饰品的,可按照“贵金属名称+珠宝玉石名称+饰品名称”进行定名。关于首饰、贵金属纯度命名的国家标准规定:贵金属首饰命名内容应包括纯度、材料、宝石名称和首饰品种。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本案无证据证明刘先生购买涉案商品并非用于生活消费,故对世纪卓越公司关于刘先生不具有消费者身份的抗辩不予采信。
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亚马逊网页对三款吊坠的介绍,仿水晶是三款商品的主要构成部分,同时配以贵金属镶嵌或贵金属项链,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珠宝玉石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应同时对涉案商品的贵金属部分和珠宝玉石部分分别适用,且互不排斥。尽管珠宝玉石名称的国家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且涉案三款吊坠未采用该标准,但销售者仍应以其他形式对所售商品系仿水晶而非天然水晶予以说明。现亚马逊网站销售的三款吊坠均未在水晶前加“仿”字,亦未做其他形式的文字说明,致使普通消费者难以对商品材质及价值作出准确判断,损害了消费者全面知悉商品信息的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对亚马逊自营的吊坠,刘先生与世纪卓越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世纪卓越公司构成欺诈。世纪卓越公司称已尽审查义务,但其提交的检测报告仅涉及贵金属含量,未涉及珠宝材质检测,故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信。
对另外两款第三方销售的吊坠,世纪卓越公司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并非销售者。世纪卓越公司已经提供了销售者的相关信息,且并未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在争议发生后亦已对商品介绍内容进行了完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刘先生要求世纪卓越公司承担退款及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终,对亚马逊自营的吊坠,法院判决世纪卓越公司退货、退还货款、三倍赔偿867元并承担检测费67元,对第三方销售的两款吊坠,法院驳回了刘先生退货及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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