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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得翡翠扳指实为石英岩 拍卖行以不保真拒赔

  • 发布时间:2015-07-17 14:55:00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杨昌平 J161  责任编辑:罗伯特

  

  法律上有条规定,拍卖行可以不保真,于是,这条规定成为拍卖行的“免死金牌”。几乎在所有起诉拍卖行的案件中,拍卖行都以此为据,拒绝承担责任。今天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尽管买家提供鉴定证书,表明通过拍卖购得的“翡翠扳指”实为染色石英岩,但拍卖行依然表示“不保真”。

  庭审

  6.6万元买的扳指是“假货”

  今天上午,这枚绿色扳指作为证据,放在审判台上。买家黄某介绍说,他2013年在北京瀚海博文拍卖公司拍得这枚“翡翠扳指”。黄某通过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结果表明,该“翡翠扳指”实为染色石英岩扳指。于是,黄某将拍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及佣金6.6万元。

  黄某一审败诉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在未查看原物的情况下参与了拍卖,拍卖公司已经声明对拍卖品的真伪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故黄某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对此,黄某十分不解。他表示,拍卖前,他要求查看拍卖标的,但拍卖公司拒绝了,声称拍品在委托人处保管。黄某认为,在拍卖之前,拍卖公司应该对拍品作初步的鉴定,而拍卖公司没有鉴定,却在宣传中声称是翡翠扳指,对竞买人有误导。拍卖公司以不保真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是无效的。因此,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

  拍卖公司表示,黄某是在拍卖进行到一半时要进去,并出价竞买了该扳指。黄某没有证据能证明拍卖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扳指是石英岩。

  庭外

  连材质都不能承诺保真?

  三中院主审法官认为,此案争议点在于:拍卖公司是否有过错,其主张的免责事由是否成立,黄某未查看原物即参与竞买,是否应承担责任。

  从1996年开始施行的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有了这条规定,诸多的买家纷纷在起诉拍卖公司的案件中领到败诉判决。

  不过,《拍卖法》规定的不保真免责条款,日益受到社会舆论的质疑。类似于今天的“翡翠扳指”案,黄某就认为,即使拍卖公司对书画之类的纸质作品无法保真,但对拍品的材质应该有所保证,不能翡翠变成石英岩。

  法官询问瀚海博文公司的代理人,拍卖展示上把该扳指标明为翡翠的依据是什么?代理人并未回答出个所以然。

  据了解,《拍卖法》当初提出“不保真”的最大理由,就是艺术品的真伪难以鉴定。但是,对谁是书画作者无法保真可以理解,如果连材质都无法保真,那么法律规定的“不保真”条款,是否有滥用嫌疑呢?

  本报记者 杨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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