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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可享受“残保金”减免政策

  • 发布时间:2015-07-17 08:33:22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 陈泥)我市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将于8月1日启动。地税部门近日发文提醒说,在我市成立不到一年的用人单位,应从工商登记注册次月起,按实际月份计算申报缴纳残保金。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小微企业减免政策的用人单位,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确认减免金额。

  地税部门介绍,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15年8月1日至8月31日。缴费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其中,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应向同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非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应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

  对于用人单位普遍关注的减免政策问题,地税部门表示,按规定,我市2014年度的残保金将按减半征收。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但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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